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刘志勇
就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与产权维护工作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先商标后企业名称。这类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将他人注册过商标名称,用作自身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与使用,最终导致出现权利冲突。在先商标通过长时间运营后,已经在市场中建立良好品牌形象,他人企图非法运用线上累计的影响力,将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最终实现谋利效果,这一行为已经形成非法占用他人权益;
(二)先企业名称后商标。这类冲突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将他人注册过企业名称用作自身商标名称进行登记与使用,最终导致出现权利冲突;
(三)交叉性冲突。交叉性冲突在权利冲突纠纷案例中较少,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将他人商标融合进自身企业名称中,通过恶意形式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或将他人企业名称转变为自身商标进行注册。较为经典的案例为:“上海某工厂上诉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中原告工厂已经注册商标,而被告却依然将原告所注册的商标命名为企业名称,将原告注册商标名称核心位置注册为自身名称,这一形式已经构成非法生产与非法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