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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商标立法精神异同比较的启示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白丽

    (1)提高对商标的认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应当被视作裁量混淆使用和经济侵权的工具,更应当被视作当事人的重要经济权利。与之同时,对商标的保护应当被提升至更高的层面,从而更有效地激发当事人的创造、使用及增值等行为;

    (2)对商标混淆及侵权行为的界定,要进行更科学、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在有关的流程上也有更深入地体现程序正义及事实正义,通过引入更科学的裁量方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商标立法应当体现国际性、前瞻性的视野,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经验教训,纳入国家理念的准确考量,在法律适用上做出更符合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解释,为国内企业及个人参与国际贸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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