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实际使用——瑞典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公司名称的持有人必须实际使用标志,以保留其专有权。在最近的判决中,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审查了使用母公司名称的母公司和使用不同公司名称的子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
事实
注册了一家公司进行以下活动:
建筑咨询;
林业;
财产和安全的所有权和管理。
但是,其实际业务仅限于拥有和管理其子公司的股份,该子公司以不同的名称运营,但提供的服务与母公司的注册对象所涵盖的服务类似。
索赔人要求撤销母公司对注册名称的权利,因为它没有实际使用与注册业务对象有关的名称。被告对索赔提出异议,主要声称它在某些文件中使用了公司名称,并与银行,审计公司和公司注册办公室联系。被告还声称,它以积极管理其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了实际业务。
决定
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重申,要想实际使用公司名称,公司必须将其用于注册该公司的业务,而不仅限于其他情况。即,公司必须使用公司名称进行实际业务。但是,在公司被注册为具有不同业务对象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已注册对象使用该名称就足够了。法院还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以及与外部各方有关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行动均构成该公司的管理层。
然后,法院转而考虑本案中的母公司是否在达到其注册目的所需的程度上主动拥有和管理了子公司的股份。在这方面,索赔人反对母公司在有关时期内没有营业额或雇员。但是,法院指出,母公司已记账了利润,并从子公司获得了应计和分配的股息,该子公司根据公司的目标构成了实际业务。
关于公司名称的实际使用,法院认为该名称已用于例如保险单据以及与银行和审计师的联系。特别是,法院考虑了以公司名称签发的银行担保。因此,法院认为提出的活动足以满足实际使用要求,因此驳回了撤销行动。
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没有准许向最高法院上诉该判决,从而使判决成为最终判决。
评论
尽管有很多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有关的判例法,但这一判决是对与公司名称的实际使用有关的稀少判例法的欢迎。对于一家主要通过使用完全不同的标志的子公司来开展业务的公司,专利和市场上诉法院维持基于有限使用的公司名称这一事实,可以解释为迈向更低门槛的一步。使用。
该判断似乎区分了对公司名称和商标的实际使用的评估。法院和商标局最近都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最近争议最大的决定可能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的撤销大MAC三明治。即使商标和公司名称经常重叠,法院的区分也可以通过分别受商标和公司名称保护的利益之间的细微差异来解释。虽然商标可以标识产品及其商业来源,但公司名称(即使在公司以相同名称开展不同类型的业务的情况下)也意在保护公司的整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