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行业的危与机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你进的宝岛眼镜店可能不是‘宝岛眼镜’”话题引发热议,“宝岛”商标侵权纠葛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围绕其中一例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再审裁定北京宝金岛眼镜有限公司(下称宝金岛公司)侵犯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下称宝岛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眼镜行业的激烈角逐中,“宝岛”遇到大量商标纠纷是否只是个例?眼镜行业又该如何化商标的“危”为“机”?在多角度强化商标保护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创新发展模式让品牌焕发新机。
维权路山重水复
2010年8月,宝岛公司获得中国台湾企业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宝岛”商标,江苏东方光学有限公司注册的第772859号“宝岛”商标在中国大陆眼镜行服务上的独占使用权,目前已拥有上千家门店。
2020年1月,宝岛公司以宝金岛公司擅自在其眼镜店门头、店内柜台背景墙等突出使用“宝岛”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且将“宝金岛”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宝金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宝岛公司4.6万元。
宝金岛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上诉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其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样认定宝金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记者经调查后发现,“宝金岛”侵权案对于宝岛公司而言并不新鲜。此前,宝岛公司诉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经过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最终对方被判构成侵权,赔偿其10万元经济损失。
如果说4.6万元、10万元的侵权赔偿额尚不足以对侵权者形成震慑,那么300万元的顶格赔偿呢?记者了解到,2019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的6起知识产权案件中,“宝岛”等商标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然而此案宣判不到一年,宝金岛公司仍因擅自使用“宝岛”标识被诉侵权,令人唏嘘。
宝岛公司并不是走上商标维权长路的个例。据了解,国内知名眼镜品牌“精功”从1993年就开始了商标维权,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及四川省宜宾市等地提起过诉讼。
公然以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为标识进行宣传,注册与知名品牌名称相同的企业字号,在知名眼镜品牌的标识基础上进行一定设计后申请商标注册……一时让消费者难辨真假,很多品牌权利人为此踏上了漫漫维权路。
多角度纾难解困
眼镜行业“傍名牌”问题该如何破解?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品牌权利人呼吁进一步提高侵权赔偿额,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从强化制度建设层面严惩侵权行为人。
实际上,在制度建设层面,2013年我国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商标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确定出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又将侵权赔偿数额的倍数最高提升至五倍以下。
“法律增加和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为了激发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遏制恶意侵权。”业内有关专家介绍,近两年来,各地法院对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商标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逐渐增多,2020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迪达斯”商标侵权案中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权利人获赔100多万元;今年1月初,在“惠氏”商标侵权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惠氏有限责任公司3055万元。
今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出台,对如何准确计算基础赔偿数额、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难点问题作出解释。“这将有力推进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进一步提振创新主体的维权信心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专家表示。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有关人士呼吁,要充分发挥各级眼镜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会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帮助会员企业主动维权。同时,要注重提升消费者品牌意识,企业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真伪识别方法供消费者参考,以此形成政府、企业、消费者协力营造公平竞争和有序经营的眼镜行业生态。
记者了解到,宝岛眼镜从2019年起转变销售模式,在2020年眼镜业普遍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仍获得5%的业绩增长;“千叶眼镜”开展的多场沉浸式艺术体验活动和交流,让该眼镜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此外,目前隐形眼镜、AR眼镜等诸多眼镜创新产品已逐渐占领市场。“对于眼镜品牌来说,除了通过积极诉讼维权、发挥行业自律、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外,眼镜企业还可通过注重技术研发,创新消费场景升级销售模式等方式,紧抓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带来的时代新机遇,谋求品牌新发展。”业内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