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刘姝辰
至今,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法律制度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保护均有所体现,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淡化问题暂无明确的详细规定。同时,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所采取的是混淆理论的保护形式,而且仅在司法解释等涉及了商标淡化,缺乏更高位阶的立法保障。
(一)现有法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TRIPS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其中我国也作为该协议的成员国之一,因此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引入了反淡化保护的精神[3]。但是在“误导公众”等条文的实际表述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是基于混淆理论,不能明确体现出淡化理论。可见,我国现行的立法仍没有给出摆脱混淆理论的明确规制,对于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仍然有待完善。
(二)法规及规章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根据原有《商标法》,2014年国务院颁布出台了《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原有的法律进行配套和细化。其中的第三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三条等条款斗鱼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关。例如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持有人有权对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企业名称申请撤销,都可以看出跨类保护理论在驰名商标中的应用。同时,条文中的“误解”等字眼明确体现出了我国对于混淆理论的应用。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繁华问题立法保护仍不够健全,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研究也刚刚起步,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还有很多需要商榷和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