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调整域外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合理性判断标准
合理性判断标准(Rule of Reason analysis)主要是指判断商标法是否调整域外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应拘泥于其中某个或某些因素,而是应该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以判断商标法的适用是否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判断标准源于美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适用, m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其引入到商标法,用以判断商标法域外适用问题。在Wells Fargo Co. v. Wells Fargo Express Co案中,原告富国银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该公司在美国合法享有“富国银行”商标,其起诉禁止被告富国银行速递公司(Wells Fargo Express Co.)在美国和欧洲使用“富国银行”的名称。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拒绝了名利场案三要素标准中的对商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要求。根据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最高法院判例的解释,布洛瓦案没有强迫要求被告的商业活动对美国商业的影响是实质性的。
此外,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三要素中缺少一个要素并不意味着《美国兰哈姆法》绝对不能适用,相反,每一项要求都应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因素,以便在确定美国是否有足够的联系和利益来保证《美国兰哈姆法》的域外适用时,与其他因素相平衡。这些其他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与外国法和政策冲突的程度;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公司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地;判决被执行的可能性;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受到影响的程度;是否存在损害或影响美国商业的明确意图;这种影响的可预见性;与国外的行为相比,在美国境内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的相对重要性。
在Ocean Garden, Inc.v. Marktrade Co.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进一步对合理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即合理性分析标准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对美国商业的一些影响;
第二,该影响必须足以导致法律可认定的损害;
第三,与其他国家相比,与美国商业的利益和联系是足够强大的。
第三项要求细分为七个部分,包括(1)与外国法律冲突的程度;(2)当事人的国籍;(3)美国法律的执行能够达到何种程度的遵守;(4)与其他地方的影响相比,对美国的影响的相对重要性;(5)被告是否存在损害美国利益的主观故意;(6)这种影响的可预见性;(7)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的相对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