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昵称被抢注商标应当采取何种应对策略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纪翔
第一,品牌战略的问题。索尼爱立信的总部虽然在伦敦,但其公司领导层多为日本人,在企业管理上往往带有一定日本模式的印记。我们身边已经接触过很多日本公司三令五申只接受品牌正式名称的称呼,例如一代人的记忆“哆啦A梦”,在中国刚引进时被称为“机器猫”,但随后其版权方小学馆要求必须更改为与日语音译相同的“哆啦A梦”,为的是“保持品牌在全球称呼的一致性”。再如知名的动漫游作品“精灵宝可梦”,刚引进时被称之为“宠物小精灵”(港台称之为“神奇宝贝”、“口袋妖怪”),也被其版权方任天堂要求更改为与日语音译相同的“宝可梦”(自造词,从英语“口袋妖怪”即“pocket monster”各取前半部分而来)。这种品牌策略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很容易就被判定为没有对商标昵称进行“使用”。如本案最高法判决中也提到,索尼爱立信集团副总裁兼中国区主管卢健生仍多次声明“索爱”并不能代表“索尼爱立信”,认为“索尼爱立信”被非正式简称为“索爱”不可以接受。很明显,既然是不可接受的,那必定不算对其进行使用。
但是,面对“索爱”当时已经在市场上投放许多产品的行为,索尼爱立信为了自身商誉,也只能与之撇清关系。所以这种做法几乎是索尼爱立信能采取的唯一做法,但这种做法也为其没有“使用”该商标埋下了伏笔。
与这种品牌战略相对,有部分企业将自己产品的昵称加进了广告宣传中,不失为证明自己使用的一种方式。例如兰蔻的日化产品“精华肌底液”就在广告中直接称自己为“兰蔻小黑瓶”,与之相对雅诗兰黛也有“雅诗兰黛小棕瓶”。可能在广告中适当使用一些商品昵称可以防止这一问题的出现。
第二,商品销售区域布局问题。索尼爱立信的移动电话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市面上已经有大量的水货机型,国内媒体也大幅度报道索尼爱立信的相关产品。面对产品的“大热”,不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就很有可能带来昵称被抢注这种风险。如果产品能够及时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相关媒体报道也可以为昵称的“使用”带来一定的支撑,但是如果产品没有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可能难以证明自己与昵称商标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