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昵称商标的“使用”之惑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纪翔
索尼爱立信由于销售策略的原因,在自然人刘建佳注册“索爱”前没有进入中国市场,因此就更谈不上对商标的使用。但刘建佳却可以将已经注册的“索爱”商标授权给一大批电子企业,并生产出一系列产品,坐实了自己对商标的“使用”。
就市场整体表现情况而言,结合索尼爱立信作为当时全世界具有极高影响力的行业头部公司,因此有理由相信抢注“索爱”商标就是一种恶意攀附的行为。但这种认定也仅限于对于市场情况的分析掌握,尚缺少一定的法律逻辑支撑。从事实证据的角度而言,索尼爱立信确实无法证明自己有使用“索爱”商标的证据,况且“索爱”商标也有多种解释,甚至可以在现代汉语中构成动宾短语,实在无法认定与音译词“索尼爱立信”构成相似。
如此看来,一个没有使用“索爱”商标的企业,去诉一个使用“索爱”商标的企业侵权,确实于法无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面临自己的品牌昵称被抢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