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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对姓名商品化的保护现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徐新源

    我国主要通过《民法总则》第99 条、2017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商标法》第32 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公民的在先权利,在理论上认为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矛盾做出新的规定,但该规定认为只有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才能认定该商标侵权,要界定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是艰难的过程,证据收集十分困难,因而此规定的实用性并不强,不能很好地调解二者的矛盾。

    美国等部分国家主要适用“公开权”制度,知名人物姓名等具有人格特征的商品化权益被称为公开权,美国在隐私权的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对之予以保护。此外,法国等部分国家主要采用人格权的扩展保护制度,人格权所派生的财产性价值由法国法院予以保护,而英国与我国类似,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名人姓名商品化进行保护,“姓名商品化权”仅存在学术界,是否纳入法律,具有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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