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商标使用的具体认定要件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张慧霞 杜思思
总而言之,无论是取得、维持中的使用或先用权中的使用,还是侵权中的使用,都需要具备基本的商标使用行为,在这基础之上,取得与维持、先用权中的商标使用要求真实的识别效果;而侵权中的商标使用则做相对宽松的理解,仅具有识别的可能性即可,其主要考量的是,是否混淆消费者。
于此可简要小结(见表1),取得与维持、先用权语境下商标使用认定要件为:(1)商业贴附;(2)来源识别;(3)已有识别性。须再次强调,取得、维持语境下的使用必须进行商业物理贴附,即商标和商品要真正结合且“行销于市”,如果只进行单纯的一个广告行为,便不符合该类使用要求,因为广告宣传中的品牌广告,意图性销售等行为,由于标有特定商标的商品尚未投入市场,消费者尚未产生商品与商标唯一对应关系的联系,因此不属于“已经使用”中的“使用”。55
表1 不同商标使用类型的判定要件(注:“/”表示“或者”)侵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认定要件为:(1)商业贴附;(2)来源识别;(3)识别可能性。而在侵权判定整个过程中,“识别可能性”是来源识别意图的自然结果,不具有任何操作意义,故判定另一重点往往是使用行为导致的“混淆可能”之结果。还需补充的是,侵权语境下使用人进行商业贴附时,包括了物理贴附或观念贴附,传统的商标侵权一般都是物理贴附,容易确认,而现在很多侵权方式,不会采取物理贴附这种明显的方式,往往会采用难以辨认的观念贴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