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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与刑法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耕 黄国赛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划定了商标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存在一定差异。202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虽细化了假冒的判定方法,但仍未消除“误导公众”标准引发的争议。传统认为,刑法与民法的差异主要源于各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但正是法益保护的相同之处,造成了商标民刑规范的交叉。而不同法律部门在解释上的差别,使得民法与刑法保护的界限变得模糊。自1997年以来,我国针对商标的刑事立法一直没有大的变动,但呼吁加强商标权刑事保护的声音不断。特别是主张扩大商标侵权刑事打击范围的观点,几乎成为主流。①这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另一方面也是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中美经贸谈判中,美方多次无端对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出负面评价。商标权的国际刑事保护标准被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逐步推高,刑事打击力度逐渐加强。

    在如何加强我国商标刑事保护的问题上,学界形成了两种立场:一种是横向扩张式,即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保护对象范围、增加新的行为类型,最终实现商标刑事保护范围的扩张;②另一种是纵向深入式,即主张基本维持现有的有关保护对象和行为类型的规定,而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加强对上下游行为的控制,最终实现商标刑事保护力度的加强。③横向扩张式的立场受到商标民事保护制度的影响较大,试图将尽量多的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构建与民事保护范围相当的商标刑事保护制度。这过度扩张模糊了商标民刑保护的界限,使得罪量要素成为二者的唯一区别。纵向深入式的立场则更加坚持刑事保护的特殊性,主张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保护门槛等方面对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进行区分。立场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的判断,具体体现在:服务商标是否是商标刑事保护的对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否纳入刑事保护的范围,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是否包含了对“混淆可能性”的要求,商标仿冒等一般侵权行为应否受到刑事打击及刑事门槛应当如何划定,等等。通过民刑交叉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法理阐释,厘清民刑保护的区别,明晰商标刑事保护的界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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