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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徐豆豆 丁雪

    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世界各国的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欧盟的图样表示制度、美国的描述性表示制度以及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混合表示方式。

    (一)欧盟的图样表示制度

    欧盟对声音商标的注册采用的是图样表示制度(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system),在商标提交方式上要求采用图像、线条或字符,以便识别能够准确确定。《欧共体商标法》规定: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及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

    (二)美国描述性表示制度

    在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上,美国采用的是描述性表示制度(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中第807条规定的对于一些无法用图形表现出的商标在注册申请时,可以省略掉其无法表示的商标图形,代之以足够的文字性描述,并在图形页数的地方注明无图样。著名的“人猿泰山吼叫”声音商标在美国得以注册,这是美国声音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也是美国与欧盟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的不同之处[3]。

    (三)澳大利亚混合表示制度

    澳大利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必须能以图样加以表示方能允许注册,如果在申请商标不能满足“以图样加以表示”的要件,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此外,《澳大利亚商标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的商标注册形式采用图样表达辅以描述性表达的混合表达制度(graphic and 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s)[4]。且声音商标若是音乐商标和非音乐商标组合而成的,其中音乐部分不能是以完整的乐谱而呈现,如一首完整的乐曲是受到限制的,这就牵涉到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对这一方面加以限制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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