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立法实践的建议和对策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徐豆豆 丁雪
(一)在显著性判断标准上坚持整体认定原则
在首例声音商标确权案中,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了整体认定原则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联系认定。首先是观察声音商标本身的时长及其构成音符,判断是否具有先天的固有显著性,其次结合具体审查依据包括排他性的持续性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广告宣传、社会公众的认知等综合考察其整体在感知上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5]。
(二)规定具体的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建议采用混合表达方式,以提高声音商标注册的具体性和清晰度。建议参照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的做法,对声音商标的申请文件做出特别规定,即对于音乐性的声音商标,应提交乐谱和并以描述性文字加以注明,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准确、清晰、完整的五线谱或简谱;对于非音乐性声音商标,注明描述性文字外还要附有该声音的电子形式。这样一来,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立法对书面表达方式不完善之处,以解决实践中产生得不确定性因素和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立法保护具体制度的完善。
(三)增加列举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
功能性声音标识不予注册。功能性声音是一种使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功能得以发挥出来的声音,是该商品或服务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伴随发生的,本身不具备限制性和公众识别性,若此种功能性声音得以注册,必然会导致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