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真实性审查
商标评审人员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机制,如是自动生成还是人工编辑而成;
(二)电子数据的管理机制,如是否防篡改、是否保存相应的修改日志;
(三)电子数据能否同转发、转载、回复、评论等信息等形成印证;
(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过程是否影响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五)取证主体是否具有公信力、权威性,同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具备专业知识;
(六)取证工具是否可靠;
(七)取证使用的技术方法、规范是否为业内公认;
(八)取证过程有无记录,能否满足溯源要求。
【简明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对电子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的考虑因素。真实性是衡量电子数据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正面认定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1)电子数据的生成环节。即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形成主体和形成方式等。
(2)电子数据的存储环节。即要考虑以下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因素: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介质,管理过程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进行修改、编辑,是否保存相应的修改日志等。
(3)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还需要结合电子数据的印证机制。印证是判断证据证明力效力的一种外在化、客观化机制,人们可以依靠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电子数据,构建一个能够联动发挥作用的印证体系。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可以结合电子数据有无其他转发、转载、回复、评论等附属信息、关联信息、补充信息等与之形成印证关系。
(4)电子数据的传送环节。电子数据通常要经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改变其原始性和完整性,影响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5)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往往不同;即使是同种来源的电子数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取证主体是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应着重考虑取证主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同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四方面。
(6)电子数据的取证工具。取证工具是否可靠将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不可靠的取证工具会破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7)电子数据的取证方法、规范。经过实践的积累,业内已经形成了一些普遍的技术方法和指导电子数据运用工作的标准和规范,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是否使用相关技术方法、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可以作为审查相关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一个考虑因素。
(8)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注意对其过程的记录,以备后续溯源、通过特定形式进行验证等审查要求。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指出,第(七)项软硬件环境其实可以涵盖网络环境,建议删除“网络环境”。我们综合考虑认为,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的可靠性通常难以正向证明,且未在调研及案例研究过程中发现相关例子,因此删除了该部分内容。有观点指出,应该在第(八)项中增加“能否通过特定形式得以验证”,我们认为“溯源”的过程就是一种通过特定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验证的过程,因此无需重复表述,对该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