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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审查
    针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争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查看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的记录、录像等;

    (二)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同电子数据的备份进行比较;

    (四)其他有效方法。

    【简明释义】完整性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传统证据很少使用这一标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包括双重含义,一是指电子数据自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版本之时起未发生变化,二是指电子数据能够完整地记录、反映或者覆盖案件事实。本条主要规定了第一层含义。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一直保持完整和未予改动,则视为具有完整性;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的必要添加,并不影响其完整性。

    本条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验证方法。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确保电子数据内容一直保持完整和未予改动。

    (2)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完整性校验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只要完整性校验值不变,就能够证明提交商标审查的电子数据未经改变。

    (3)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这种审查常常需要存在着一个已知的电子数据备份,以便进行比对。

    (4)其他有效方法。例如,如果当事人就所涉电子数据的记录或保存约定了相关标准、程序、方法或惯例,则在审查其是否完整时,可以遵守这些标准、程序、方法或惯例。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以合并到真实性审查之中,我们认为,传统证据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电子数据因其特殊性需重点关注完整性标准。并且完整性并非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下位概念,实质上,完整性既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也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将之作为一项独立的标准加以审查。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电子数据由谁来备份、在哪里备份、如何获取备份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形式表现多样,当事人、存证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处等主体均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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