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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审查
    对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商标评审人员可以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商标评审人员可以针对网络数据的公开性及公开时间进行专门审查。

    【简明释义】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通俗地说就是有某个电子数据要比没有该证据更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与案件事实确有关联性的电子数据才能被采纳,无关联性的电子数据不能被采纳。

    本条明确了判断电子数据关联性的主要内容。即具有关联性的电子数据要么直接与案件事实相关,要么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相关。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时,既要关注数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主要是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又要关注电子数据的载体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电子数据的内容与普通的书证内容并无不同,因此,对于内容关联性的分析与传统证据相同,需要评审人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载体的关联性需要关注电子数据载体与待证事实、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即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辅助审查。

    如前述第十八条的简明释义部分指出的,商标评审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着针对网络数据的公开性及公开时间进行专门审查的特殊需要。本条第二款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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