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的质证
电子数据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质证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非同步方式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保密的方式质证。提交该电子数据的当事人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以保密方式质证的,视为放弃举证。
【简明释义】质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是影响商标评审结论的一项重要程序。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证商标评审的公正和发现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未经质证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通常采用“书面审”,因此其质证也就与法庭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同时同处一室、直接对话不同,主要通过书面和非同步方式进行。
鉴于商标评审案件中,部分证据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因此该部分证据应当通过保密的方式进行质证。需要强调的是,该部分证据并不能跳过质证程序,当事人以该部分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接受质证的,则视为放弃该部分证据,需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提出,本文中所有提到“当事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我们予以采纳。有观点提出,增加“如当事人拒绝以保密方式交换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则其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我们对此予以采纳,并调整了相关用语表述。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建议明确指出保密质证的含义和具体方式。我们认为,保密质证是指采取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证据的保密范围根据其密级有所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证据不能向社会公开;有些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公开;有些密级特别高的证据只有满足特定资质的公民和机关才有权限知悉,应当参考《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并不适合在本指引中进行规定。因此,保密质证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