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术语解释
来源:商标局
(一)电子化证据,是指对书证、物证、笔录等传统证据进行扫描、拍摄、转录等方法转化为数字形式所形成的证据;
(二)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三)网页快照,是指向非赢利性的互联网档案馆等网站查询,获取其所抓取网页历史的快照文件;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或者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由各种权威时间戳机构签发的、能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可校验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六)区块链,是指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的防抵赖技术体系;
(七)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如电脑硬盘、移动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
(八)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包括双重含义,一是指电子数据自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版本之时起未发生变化,二是指电子数据能够完整地记录、反映或者覆盖案件事实;
(九)完整性校验值,是指利用散列函数所产生的,用于校验某一特定长度电子数据是否发生变化的数值(如MD5、SHA1、SHA256值),通常可以针对整个存储介质或者特定文件进行计算得出。
(十)电子公文,是指国家机构或其他公共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