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档案及电子文件管理
对于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证据价值的电子数据,当事人可以按照电子档案及电子文件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管理;必要时,可以以电子形式向档案部门、文件管理部门提交,进行归档、管理。当事人可以将有关归档或者管理的证明文件同电子数据一并用作证据。
【简明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如何对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证据价值的电子数据进行专门管理。
我国实践中,电子档案行业及相关做法普遍存在,现阶段又在力推电子文件管理方法的拓展使用。草拟本条就是要鼓励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引入电子档案及电子文件管理的机制。在这里,电子文件管理是一种专门的法定管理。早在2009年,这种做法即为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字〔2009〕39号文件)所明确。按照该规定,电子文件自形成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应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应明确规定电子文件归档的时间、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要求,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质量。为了保障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将其有关归档或者管理的证明文件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