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委托公证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网络数据进行公证保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证机关采用录屏或者录像等方式进行实时记录。
针对公开网页进行公证保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一并固定有关的网页快照或者转载信息。
【简明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可以进行公证的对象及对公证的要求。
(1)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提取或保全的主要对象为“网络数据”,即“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或者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公证提取或保全电子数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固定证据,避免因为被删除、篡改或者之后难以检索到等原因而失去该证据。对于存在于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中的本地电子数据,不鼓励、通常也不需要进行公证提取或保全。此外,为便于对公证过程进行审查,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机关采用录屏、录像等方式详细、如实记录整个公证过程。
(2)为保障网页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力,在对网页进行公证时,如果存在相关的网页快照或者转载,可以一并进行公证提取或者保全。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认为原使用的表述“应当”是在增加当事人义务,我们修改为“可以”,以鼓励当事人规范地使用“委托公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