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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美国重要知识产权案例和事件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此Sidley更新解决了以下最近的发展和涉及电子发现问题的法院判决: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项命令,针对未能及时收集和产生电子存储信息(ESI)以及因前律师缺乏辩护而遭到诽谤和发现过失的行为,对被告及其前律师给予多种治疗措施和制裁关于被告的电子邮件系统的理解

    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裁定,原告未寻求有关被告收集和搜寻ESI信息(即“发现时发现”)的动议,因为原告并未发现被告的发现工作存在任何问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判决,对原告及其前律师进行金钱制裁,以赔偿被告因原告长时间的发现不当行为和屡次违反法院命令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纽约东区美国地方法院裁定强制性制作电子邮件,短信和GroupMe聊天,被告未能克服原告的证据,即所要求的发现与要求不相关且不成比例,并且未表明该发现是由于负担或费用过高而无法合理使用

    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的命令,因为它不满足《第四修正案》的可能原因和特殊性要求而拒绝所谓的“地域”权证申请

    1.在DR Distributors,LLC诉21 Century Smoking,Inc.,2021年WL 185082(ND Ill。2021年1月19日)中,伊利诺伊州北区的美国地方法院法官Iain D. Johnston采取了各种治疗措施,针对未及时收集和产生ESI以及被诽谤的被告和被告的前律师实施制裁。在该商标案中,电子香烟公司原告对竞争对手及其所有人提起诉讼,称他们挪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7岁时。原告称被告在其网站上插入了包含原告自己商标的“ metatag”(在互联网浏览器中不可见,但被搜索引擎获取)以驱使网络流量远离原告。标识。在* 10。被告提起反诉,指称原告在一次贸易展览上发表诽谤性言论。标识。7岁时。经过无数次发现争议和听证后,原告提出了对“被告违约并驳回其反诉”的动议,要求其对被告及被告的前律师提出“不及时产生ESI以及对ESI的诽谤”的起诉,以寻求“核”制裁。所谓的不当行为。”ID在* 3。原告基于“蔑视公民,固有权威,《美国法典》 28 USC§1927以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26(g),37和56(h)条寻求制裁。”法院对该动议进行了为期五天的证据听证,其中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的前律师以及被告人使用的ESI卖方的证词。标识。在8点。约翰斯顿法官提供了详尽的事实背景,详细介绍了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前律师为解释他的决定而多次失败。发现问题是在此问题的早期出现的。首先,前律师未能进行保管面谈以识别ESI。ID。如约翰斯顿法官在* 11,19。“合理的保管人访谈可能要求律师对客户进行盘问,并测试客户对文件要求的回应的准确性,以确保已搜索到所有适当的数据来源并做出回应ESI已被收集,并最终进行了审查和制作。”标识。现年52岁。律师没有借口“不理解”计算机而没有进行全面的羁押面谈。标识。在* 51。在这里,前律师不了解基于云的电子邮件与本地存储的电子邮件之间的区别。ID。在* 19。约翰斯顿法官解释说,对一名前辩护律师进行制裁的主要依据是,该律师未能理解ESI的“基本要素”,并且完全依靠委托人来识别ESI,尤其是在有理由质疑委托人的信誉之后。约翰斯顿法官还发现,前辩护律师没有发出书面文件的保留书,而只是口头告知被告保存文件的要求。标识。请参阅* 11-12,19。“确保通过书面诉讼保留函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其保存职责的标准和公认方法,并且律师必须提供”具体说明,详细说明ESI可能存储在何处以及应采取哪些步骤客户可能需要采取保护措施。”ID。在54岁时,约翰斯顿法官特别指出:“适当的保留通知必须包括警告,以禁用自动删除功能。标识。在* 55。“ [律师]和当事方无视其合理调查义务或不理会自动删除功能的义务,就有破坏销毁相关证据并对其诉讼对手产生偏见的风险,从而获得制裁。未能指示当事人禁用自动删除功能的诉讼保留(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不算是诉讼保留。”ID。在* 56。最后,约翰斯顿法官指出,“发出诉讼保留并不终止律师保存ESI的职责。……他们必须继续监督和监督或参与当事方为履行维护义务所做出的努力。”标识。在* 56。

    约翰斯顿法官详细描述了另一起早期失败的案例,当时前国防律师允许被告“自行收集” ESI。标识。在* 57。“当律师指示其客户响应发现要求而识别,保存,收集并产生文件和电子信息时,就会进行保管人自我收集。”标识。约翰斯顿法官确定了允许客户自行收取ESI的几个失败点。首先是“客户无法识别所有响应信息来源”。其次,“是客户未能保存证据。”标识。在* 58。第三是“客户可能找不到或提供所有响应文件和ESI的法律顾问。”第四,“那些自我收集的客户可能无法完全记录他们如何进行搜索。”ID。在* 59。约翰斯顿法官警告说:“出于个人利益的其他原因,留置权人可能无法找到或提供所有敏感信息。”尽管注意到自我收集失败的潜在可能性,但约翰斯顿法官认识到,在律师提供适当的法律保留通知,适当指导客户进行搜查,进行合理的查询以确保自我收集“导致了信息的及时响应,并记录了他们的努力。”标识。为* 60。

    约翰斯顿法官诊断发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律师缺乏能力;(2)客户对律师不诚实和坦率;(3)律师未能正确记录所使用的流程。ID为* 63–68。关于能力,约翰斯顿法官指出:“律师必须具备识别,保存,收集,审查和产生ESI的知识和能力。”ID。为* 63。他发现前国防律师给ESI供应商的“工作范围非常有限”存在缺陷。关于被告的坦率,约翰斯顿法官指出,一名被告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了如指掌,并有责任纠正前辩护律师的误解,即从被告的计算机硬盘驱动器收集数据足以收集被告基于云的电子邮件中的数据。帐户。标识。为* 67。最后,约翰斯顿法官解释说,律师未能记录ESI流程,这意味着律师无法“准确地解释和捍卫其所采取的行动”。ID。为* 68。然后,约翰斯顿法官开始讨论法院的制裁权。他认为,由于可以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或特定法规对被告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制裁,因此他不会依赖法院固有的权威或民事蔑视行为实施制裁。标识。在* 69。他还拒绝对美联储施加制裁。R. Civ P. 11,因为该规则不允许发现制裁或美联储的制裁。R. Civ P. 56(h)。标识。为* 70。约翰斯顿法官也没有根据《美国法典》第28条第1927款实施制裁,该条款允许法院对不合理拖延的诉讼进行制裁。标识。为* 71。

    约翰斯顿法官确实根据美联储施加了制裁。R. Civ P. 26(g),37(a),37(b)和37(c)。规则26(g)要求在进行合理查询后做出披露和发现回应,披露时必须完整,正确,发现回应必须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联储R.文明P.26(g)(1)(A),(B)(i)。约翰斯顿法官认为制裁是适当的,因为被告的初次披露没有提供有关ESI位置的相关文件或准确信息,这些信息或信息应经过合理的询问后才能确定,并且当律师肯定地了解此问题时也不会更新。ID。在*73。他发现根据此规则,被告之一和被告的前律师之一必须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因为律师未能进行监护面试并且被告未能就其ESI的位置与律师坦诚。标识。在* 81-82。

    根据规则第37条(a)的规定,当当事人提供不完整或逃避的披露,对询问的答复或对提出要求的答复时,可以责令当事方支付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标识。为* 74。约翰斯顿法官指出,根据该规则进行制裁是适当的,因为被告未能在事实发现结束之前未能出示其有义务出示的文件,也未能以商定的条件搜索其他文件。因此,他命令被告出示原告要求的所有回应文件,并支付原告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标识。为* 83。

    根据规则37(b),当当事方不服从提供或允许发现的命令(包括规则37(a)的命令)时,可以命令制裁。标识。为* 74。约翰斯顿法官指出,根据该条规定进行制裁是适当的,因为被告声称文件实际上不存在时就不存在,因此未能遵守法院的一项发现令。因此,他命令一名被告和一名被告的前律师支付律师费,并禁止被告使用除其他制裁措施之外未提供的任何文件或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约翰斯顿法官认为,这些制裁是针对被告和律师行为的严厉程度而定的,足以弥补原告遭受的偏见。ID。为* 85。

    根据规则37(c),当当事方未能提供根据规则26(a)或26(e)要求披露的信息,且该失败既没有充分的理由也无害时,必须给予制裁。标识。为* 86。约翰斯顿法官指出,本应在发现期间产生的大量重大ESI要么根本没有产生,要么在发现结束后才产生。作为制裁,他命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禁止被告使用任何较晚产生的ESI,并向事实调查者告知被告失败。标识。为* 87。

    最后,约翰斯顿法官下令前国防律师在2021年底之前完成至少八个小时的与电子发现有关的继续法律教育课程。在* 4。

    最终,尽管约翰斯顿法官做出了严厉的制裁,但他拒绝强加违约和解雇:“违约和解雇是目前可用的最极端的制裁。”标识。为* 97。约翰斯顿法官在这里发现,较少的严厉制裁消除了对原告的偏见,因此没有必要使用违约和解雇。

    2.在Haroun诉ThoughtWorks,Inc.,2020 WL 6828490,20-cv-0100(SDNJ)(SDNY 2020年10月7日)中,地方法院法官Lewis J. Liman拒绝了原告寻求有关被告收集和搜集信息的动议。 ESI的原告身份,因为原告尚未发现被告的发现工作有任何问题。原告寻求命令强迫被告识别其ESI的所有来源,以确定(i)潜在响应文件位于何处,以及(ii)被告是否正在采取适当措施来搜索和审查响应文件。ID。在* 1。原告断言:“要确定是否正在搜索所有相关文档,原告需要”不仅要知道正在搜索的来源,而且要知道是否可以从这些来源中删除文件,或者是否知道这些文件是否可用。在其他未搜索到的ESI来源中。”利曼法官指出,原告的要求具有“发现时发现”的性质,即与主张或抗辩没有直接关系但具有抵押物的文件和信息。利曼法官解释说:“当寻求的发现与相关问题(即发现时发现)相辅相成时,寻求发现的当事方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以证明发现的合理性,并且法院必须“鉴于无限期延长本已昂贵且费时的发现程序的危险,必须仔细审查请求。””标识。于* 1(引用Mortgage Resolution Servicing,LLC诉JPMorgan Chase Bank,NA,2016年WL 3906712,* 7(SDNY,2016年7月14日))。如果请求方显示出所寻求信息的相关性或发现抵押品的充分事实依据,则负担应由响应方承担缩减发现的正当理由。利曼法官指出,通常,律师“无需披露根据发现要求收集,审查和产生文件的方式。”利曼法官描述了律师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义务,包括规则26(g)要求律师必须进行“合理的询问”,并且就其所知,所知和所信,发现回应是“完整的”。并在制作时纠正。”美联储R.文明P.26(g)(A)。此外,“律师,作为法院官员,在搜索,收集,审阅和产生包括ESI在内的文件方面,应遵守规则26和34。”利曼法官指出:“这是一个实际问题,参与ESI收集,审查和生产的一方未事先事先就其对手的收益承担后果。如果事实证明生产不合理且不成比例,那么她可能不得不再次进行生产。但是,如果一方决定不移交其ESI的来源,则法院可能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就不要求其移交。”利曼法官发现,原告没有做出必要的出示来证明所寻求的证据是正确的。特别是,原告并未发现被告在生产ESI方面存在任何差距,也没有理由认为文件已被删除,标识。利曼法官2分时还发现,原告不需要发现与被告的ESI来源相关的信息,因为原告可以在交存时查询已生产和未生产的文件,并且可以查看文件生产本身是否很明显。差距。利曼法官指出,如果原告可以创建适当的记录,则可以为“发现时发现”提供依据。

    3.在Optrics诉Barracuda Networks Inc.案,2021年WL 411349,17-cv-04977-RS(2021年2月4日,司法裁定)中,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S. Hixson批准了被告针对原告及其前者采取经济制裁的动议。律师赔偿被告因原告长期的不当发现行为和屡次违反法院命令而产生的费用和费用。在这场涉及商标侵权,违反合同和欺骗性商业行为的索赔和反索赔的纠纷中,原告的“遵守发现令和义务的失败是旷日持久的,而且问题持续了一年多。”ID。在* 2。由于原告的最初数据收集工作仅限于自我收集,并且早期的问题出现了,并且原告未能保留电子发现供应商,直到被告提供了第一套文件请求后大约两个月。

    此外,原告的保管人没有依靠电子发现供应商来推动数据收集,而是使用一种基本的搜索功能通过电子邮件“亲自进行关键字搜索”,一位保管人承认,该功能不搜索附件的内容并打印到仅将保管人认为仅根据其主题行才对被告的请求做出响应的那些电子邮件进行PDF。标识。在5。简而言之,正如治安法官希克森(Hixson)所说:“ [客户]像这里这样的客户主导的搜索是不合理的,[原告]没有电子发现的经验。”标识。7岁时。

    此外,正如原告的第30(b)(6)条指定的证人所证明的那样,即使自2013年以来原告知道它正面临与被告人提起诉讼的威胁,但它从未发布过诉讼搁置,指示其员工不要删除与被告人有关的任何数据。同样,在2017年之前,原告“没有用于归档电子邮件的系统”,并且“ [即使使用[归档软件]时,单个备份也只保留了30天”,这一政策仍然存在” [e即使经过几个月的发现纠纷。”根据地方法院法官希克斯森(Hixson)的说法,原告“未能提起诉讼,甚至无法检查是否可以延长其数据存储软件的30天保留期,这严重违反了其保存文档的职责,并可能导致相关数据丢失。”ID。在* 13。

    地方法院法官希克森(Hixon)描述了原告一再未能遵守其发现义务和法院的发现命令,尽管遵守原告的时间延长了很多。原告未能出示其同意出示的所有文件,也没有为证人提供充分的证人准备文件保管人30(b)(6)的证词。标识。在* 3。原告还失败了,产生了特权日志和声明,解释了为什么某些类别的文档不存在。标识。在6点钟。最终,地方法院法官希克森(Hixson)给予被告“批准制裁的绿灯”,被告也这样做。标识。在* 4。

    基于原告的发现行为,该行为可以追溯到诉讼之前,并在整个发现过程中一直存在,并且对法院的命令表示“公然无动于衷”,因此,地方法官希克森法官得出结论,“ [在]此处的[……]制裁是有根据的,规则第37条并依据法院的固有权力。”标识。在6点钟。地方法院法官希克森(Hixon)认定,原告“既无理地拖延了时间,也阻止了全面发现的完成”,并构成了恶意。标识。在* 6-7。特别是,地方法官希克森法官认为,由于原告的行为“强迫[被告]招致额外的律师费”,并且“迫使法院花费了超出必要范围的大量资源”,“ [显然]有必要进行货币制裁[。]”。

    接下来,地方法官希克森(Hixon)谈及应判给的费用数额。他指出,费用奖励受美联储的两个条件制约。R.文明P. 37(b)(2)(C):这些费用必须仅限于违规直接产生的费用,而且必须合理。标识。在8点。被告辩称,由于原告的行为,它产生了许多类别的费用,包括审查原告的不足产品,保管证词,动议实践和法院听证会,非当事人发现以及提起制裁动议的费用。标识。在7点。地方法官希克森(Hixson)法官针对上述所有类别,裁定全额赔偿部分费用,另半数则判给其他人。ID。在* 9-10。最终,治安法官希克森判给被告202 035美元的费用,他认为这是“合理且适当的威慑力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现过程异常地多且屡次违反了法院的命令。”标识。在* 19。此外,因为根据地方法院法官希克森(Hixson)的看法,“ [原告]及其前任律师均未履行职责,”因此他对“原告人及其前任律师”“共同和个别地”施加了金钱制裁。标识。在* 21-22。

    4.在ThomasF.纽约市诉336 FRD 1(EDNY 2020)中,地方法院法官Sanket J. Bulsara批准了原告的动议,要求其强制ESI的生产,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和GroupMe聊天,而被告未能克服原告的要求。说明所请求的发现不相关且不成比例,也没有表明由于不适当的负担或成本而无法合理地访问该发现。在这项民权诉讼中,原告向被告寻求ESI,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和GroupMe聊天。标识。在* 1。被告同意从一部分被告那里收集并生产某些类别的所请求文件,但反对任何其他收集或出品。ID。在* 1- * 2。作为回应,原告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其提供所要求的其余文件。

    地方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首先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规定了一般标准:“当事方可以就与任何当事方的主张或辩护有关并与案件需要成比例的任何非特权事项取得发现。”如果请求是相关的和成比例的,则异议方有责任表明仍应拒绝请求。具体来说,对于ESI,为避免生产,“寻求发现的一方必须表明,由于负担或成本过高,无法合理获取信息。”

    首先,关于相关性和相称性,被告辩称,在收集了原告从一些被告那里请求的子集之后,任何其他收集都不会产生任何独特或不重复的信息。然而,地方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法官发现,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立场,“例如电子邮件显示所有当事方均被复制到相关电子邮件中”,或合理的解释,“例如根据其角色提供的事实证明”作为主管,这些被告总是通过电子邮件相互发送有关所有员工的信息。”“仅提供许多文件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没有其他相关材料可找到。”标识。(省略内部引号)。

    此外,为了使被告因重复而限制发现,他们必须证明所涉及的信息“不合理地累积或重复”。标识。(省略内部引号)。但是,可能存在一些重叠和重复的事实“不足以排除所寻求的发现。”此外,正如地方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法官所观察到的那样,“即使是重复的,获得有关文本消息或电子邮件的托管人的信息也会产生相关的信息。”ID。在* 3。“即使电子邮件是从一个证人的保管收件箱中产生的,从另一名证人的收件箱中产生相同的电子邮件也可以确定第二个证人已收到该电子邮件(并有助于反驳他或她不了解或未收到邮件的建议。有问题的电子邮件)。”

    其次,地方法院法官发现“被告的论文没有对原告寻求的ESI生产负担进行任何具体分析。”因此,治安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认为:“法院无法得出结论,审查额外保管人的ESI的工作将是沉重的负担,以至于无法进入。”地方法院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继续说:“尽管双方的文件在这一点上不清楚,但被告已同意从特定被告那里获得ESI的子集,并将信息拼凑在一起。”但是,“这种拼接(从一个被告那里收集电子邮件,从另一个被告那里收集短信),希望信息的融合是相关发现的领域,是不适当的收集和生产方法”,因为“ [i] t假设,[错误地,]表示一个人的文件是完整的,没有任何内容被删除或删除,对重复信息的复查负担过重或不相称,并且托管人的信息无关紧要。”地方法官还驳回了被告的观点,即他们最有资格确定要寻找哪个保管人,因为这种方法“与规则26产生冲突-要求提供ESI,除非'反对发现的一方表明[所涉信息]不是合理地访问。””Id。在* 4。(强调原文)。被告还争辩说:“在其他地区,原告[]不会被其他保管人发现,即存在自动限制。”但是地方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法官澄清说,相关问题是“该发现是否相关且相称,而不是……原告的要求是否超出了上限”。

    地方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法官拒绝了被告从三名被要求保管人之一中收集短信的建议,“他们是这三者中所有短信的一部分。”标识。* 4-5。“被告[']试图避免从这些人那里收集短信,因为他们说没有其他短信是没有说服力的,尤其是在没有迹象表明额外的收集和生产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的情况下。”ID。在5。关于GroupMe聊天,地方法院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拒绝了被告的立场,即“监护面谈显示与该聊天中讨论的诉讼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表示“一种强烈反对的自我收集形式”。地方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法官同样拒绝了被告的论点,即删除被要求的聊天副本后,原告承认了他们的无关性:“被告负有保存和生产的义务,不论原告是否遵守了他的任何义务。”因此,地方法院法官布尔萨拉(Bulsara)批准了原告的动议,强迫并命令被告从所有被告那里收集和生产其余要求的文件类别。

    5.在重新搜索信息中。存放在Google控制的处所中,2020年美国区。LEXIS 152712(ND Ill。2020年8月24日)一案,“禁令”令面临其第一轮司法审查,地方法院法官加布里埃尔·富恩特斯(Gabriel Fuentes)否决了政府提议的搜查令申请,因为它未能满足《第四修正案》的可能原因。和特殊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寻求“地域限制”搜查令,以从Google处获得与涉嫌盗窃处方药有关的数据。ID。在* 1。通常,地理围栏搜查令允许执法部门搜索数据库以查找定义的地理围栏区域内的所有活动移动设备。在进行调查时,政府从监视录像中获得了证据,表明一个不知名的人进入两个物理位置,以便在特定时间接收和运送被盗的药物。标识。在* 1-2。为了识别个人身份,政府提交了一份地理围栏搜查令申请书,以从Google处获取历史信息,以识别涉嫌盗窃发生时所在位置的设备。标识。在* 1。

    Google会从源中收集位置数据,包括给定移动设备范围内的GPS信息,小区站点信息,Wi-Fi接入点和蓝牙信标。标识。在5。当用户启用“位置服务”(对于Android设备)或“位置共享”服务(对于非Android设备)时,具有Android以及Apple操作系统的设备将与Google通信。该信息可以表明某个设备在特定的时间点位于特定的位置,并且,如政府建议的那样,不将这种类型的位置信息传输给Google的设备“将是一种相对罕见的情况”。标识。在* 6-7。

    政府的申请试图建立三个地理围栏。标识。在* 2。两个将在同一位置,但涵盖不同的时间范围。第三个将在第二个位置。每个拟议地理围栏的时间表为45分钟。对于每个拟议的地理围栏,政府都要求Google强制披露针对Google已知已遍历各个地理围栏的设备的唯一设备标识符列表。政府希望利用这些信息来帮助识别未知的嫌疑人-从理论上讲,谷歌识别出的至少一个穿越地理围栏的设备很可能属于在监视录像中看到的个人。

    政府先提交了两项申请,但均被拒绝。地方法官M.David Weisman于2020年7月8日拒绝了第一份申请。标识。在* 2-3。第二个应用程序“缩小了三个拟议地理围栏的地理范围,将它们更紧密地围绕在看到[未知嫌疑人]进入以接收或运送被盗药物的两个物理位置附近,并试图减少设备数量(和人员)。”标识。在* 3。地方法院法官富恩特斯(Fuentes)驳回了政府的第二项申请,理由是政府没有满足《第四修正案》的可能原因和特殊性要求。

    在第三项申请中,政府试图通过更改提议的搜索协议来缩小权证范围,以消除先前的权证申请中规定的三个阶段中的第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1)Google收集了有关它认为已遍历地理围栏的设备的信息;(2)Google制作了这些设备的唯一设备ID的“匿名”列表以及相关信息,包括它们的位置坐标和时间戳;(3)Google生产识别匿名列表中设备的帐户持有者或用户的订户信息,政府对Google将获取其标识订户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政府的设备ID行使酌处权。政府辩称,取消第三阶段将可以解决任何先前确定的宪法缺陷所适用的手令。特别是,政府争辩说,修订后的应用程序经受了宪法的审查,因为它“不寻求任何个人识别信息,并且在没有Google的进一步信息的情况下不能用于识别设备的用户”。标识。(省略内部引号)。政府还通过将匿名信息限制为“识别出犯有或目击犯罪的个人”的信息,对将要扣押的信息的描述进行了修改,认为这将通过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使逮捕令符合特殊性要求。从匿名列表中选择设备信息。”标识。* 5(省略内部引号)。此外,政府添加了一项陈述,表示它将保留通过传票获得根据拟议的授权书获得的匿名列表中任何设备ID的识别用户信息的权力,但政府只有在审核了匿名信息之后才能这样做。

    治安法官富恩特斯开始分析时,首先考虑了第三份申请是否建议进行《第四修正案》的搜索。标识。7岁时。正如他解释的那样,“ [[a]政府对某人的私人领域的入侵符合搜查的条件,并触发了《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即当该人试图将某物视为私人物品时,该入侵必须由有可能原因支持的手令批准。对隐私的期望是社会准备承认的合理的一种。”ID。(省略内部引号)。尽管治安法官承认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引发了有关……拟议的地理围栏构成搜查的程度的问题”,但他最终选择不就此案提出这一问题。相反,他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政府将拟议的信息接收视为搜索,认为它满足了第四修正案,因此政府取消了第四修正案不适用的任何论点。标识。在* 12-13。

    地方法院法官Fuentes接下来考虑了该申请是否满足《第四修正案》的可能原因和特殊性要求。标识。在* 21。关于可能原因,治安法官富恩特斯得出结论,尽管政府做出了一些调整,但第三项申请“遭受了与前两项申请相同的可能原因问题”。标识。在* 41。具体来说,根据治安法官富恩特斯(Fuentes)的说法,“ [b]由于此处拟议的逮捕令是关于在三起嫌疑人装运时仅基于与[未知嫌疑人]极为接近的人的信息,法院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很可能有理由相信这些其他人的位置和识别信息包含犯罪的证据。”标识。为* 55-56(强调原件)。

    关于特殊性,治安法官富恩特斯强调,根据最高法院的先例,“搜查令通常不能解释为授权对该地点的每个人进行搜查”,此外,“ [a]符合条件的搜查令特殊性要求使执行官对所扣押的物品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标识。在* 56,58。政府辩称其第三次申请满足特殊性要求,因为拟议的地理围栏“以调查证明的合理方式进行了狭义定制”。ID。在* 57。具体来说,政府辩称,拟议的地理围栏“在地理和时间上都受到政府正在调查的被盗处方药的接收和运输的限制。”标识。在* 56。但是治安法官富恩特斯不同意这一结论,他得出结论:“此处的逮捕令赋予军官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即将哪些设备ID用作传票的唯一形式,以产生识别用户的信息,从而确定这些人的位置历史。”他认为,“他的酌处权太大,无法遵守特殊性要求。”标识。为* 63。

    最后,治安法官富恩特斯(Fuentes)澄清说,通过拒绝政府的申请,他并非“意图暗示地理围栏令在总体上违宪”。标识。为* 64。而是,“ [每个]特定的拟议申请必须遵守对个人隐私权的长期宪法保护,不应因入侵技术能力的增强或这些能力在解决犯罪方面的效力而削弱这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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