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重点问题
来源:商标局
(一)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的范围。通过对商标评审部门近三年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例分析发现,商标评审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会涉及电子数据。选取部分电子数据类型进行定量分析,结果如下:图片、网站、网页、注册信息等使用频率最高,命中次数分别为41172次、23759次、13423次、13176次;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域名、公众号、计算机程序等次之,命中次数分别为5200次、5042次、3760次、3461次;网络销售、朋友圈、销售量、电子邮件等再次之,命中次数分别为1813次、643次、516次、512次;电子签名、网页快照、活跃用户、网络点击量等最低,命中次数分别为9次、3次、3次、2次。
(二)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通过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调研发现,商标评审案件存在电子数据发现难、取证难以及采信难等问题。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截图、复制等手段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通常“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对一些重要的电子数据,主要通过公证等途径进行收集、固定,颇为繁琐。希望能够形成一套简易、方便、高效、证据效力高的取证制度。
(三)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通过在商标评审部门的调研发现,商标评审实务呈现出案件多、人员少、审限短等特点。商标评审程序实质上是一种“速裁程序”。因此,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除必须符合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等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速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