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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的总则
    来源:商标局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规范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运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商标评审实践和电子数据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商标评审案件中商标评审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运用电子数据或者相关的公证书、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材料的,适用本指引。

    商标评审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运用电子化证据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电子数据的常见形式】

    本指引所称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站、朋友圈、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信息;

    (二)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电子签名数据等身份识别信息;

    (四)网络销售记录、销售量等交易信息;

    (五)网页、网页快照、域名、数码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六)网络检索结果、搜索引擎记录、网页访问量、网络点击量等统计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商标评审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运用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兼顾促进事实查清与提升工作效率;

    (二)同等看待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

    (三)参考有关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四)遵循国内实践惯例与尊重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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