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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起草原则
    来源:商标局

    (一)严格依法,激活已有制度。遵循不突破既有规范、不创设文本外概念、不增设无依据内容的原则,对商标评审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行政等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形成体系。对于调研中有关部门、同志提出的规定“惩罚作伪证等行为的罚则”等问题,我们建议留待以后处理。

    (二)突出效率,满足多方需求。制定本指引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商标评审实践中案件多、证据杂、审限短等特点,力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为正确高效提取、固定、提交、审查认定电子数据提供指引。

    (三)保持开放,预留探索空间。聚焦新形势下商标评审实践和审理程序进一步发展的网申、开庭动向,暂时回避尚不明朗的问题(如区块链存证等),着力使条款内容具有张力和前瞻性。今后,将密切关注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修改、调整、完善该指引。

    (四)注重实体,避免程序冲突。鉴于不同阶段的程序问题或有不同,为最大程度发挥《指引》功效,推动商标评审案件的电子数据提取、提交、审查认证等处理工作,系统梳理了涉及证据规则的实体问题,回避了可能导致冲突的程序问题。对于调研中有关部门、同志提出的规定“网上系统提交材料”“网申系统故障”“推广网上送达”等问题,我们建议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处理。

    (五)问题导向,解决主要问题。立足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商标评审案件带来的冲击,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为落脚点,针对影响和制约商标评审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高相关主体拥抱科技、借力科技的意识和能力。我们注意到商标评审案件中存在着“证据链”“自制证据”“网络公证”“打印证据”等普遍性问题,并对此予以重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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