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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商标形式审查要件的域外考察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徐瑛晗

    国际范围内第一个明确动态商标注册义务的条约为《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则对动态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进一步细化。该《细则》在最初制定时,并未规定动态商标申请注册的形式标准,只是含糊地说明按缔约方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直到2009 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第一次大会上,才制定了动态商标注册程序要件的新修正案(2011 年11 月1 日生效)。20 《细则》中对动态商标形式要件的要求仅限于图像与必要的文字说明,给成员国留有更多细化空间。接下来,就典型成员国动态商标形式审查要件分别论述之。

    (一)美国:《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与《美国商标法案例操作规则》

    美国第一例动态商标是1957 年申请注册的在平面上旋转的硬币(带音效)动态标志。21 自上世纪50 年代发展至今,美国已有多个动态商标获得注册保护,但直到2003 年动态商标的官方术语才在法律修订时被采纳。美国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兰哈姆法》、《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TMEP)与《美国商标法案例操作规则》(U.S.Trademark Law Rules of Practice&Federal Statutes)中。《兰哈姆法》仅对商标的显著性作出要求,没有对商标构成要素予以任何形式限制,后两部法律条文则分别对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态商标等的申请注册程序进行详尽规定。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TMEP)中规定,可以用单个图像描述商标过程中的某一时点的运动情况,但静止图像不得超过5 幅,所选用的图像标本应当足以显示整个运动过程,以描绘商标所传达的商业印象。22 若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动态商标图样,音频文件大小不得超过5MB,视频文件大小不超过30MB,电子文件可以以.wav,.mp3 或.avi 等格式提交。《美国商标法案例操作规则》第2.52 条对商标提交的图纸类型与格式作出详尽规定,对于动作商标而言,要求所有图样线条必须整洁、清晰,不可过密或过细,能够保证在复制商标时产生高质量不失真的图像。23

    (二)欧盟:《欧盟商标审查指南》

    欧盟有关非传统商标注册的具体问题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程序指南》与《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所规定。24 共同体商标构成要素原则上无特别限制,只要该商标构成要素能够以清晰、准确、独立、易于访问、易懂、持久与客观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簿上复制,就可借通用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展现商标。若图形、形状、位置、运动、多媒体标记或全息图商标并非黑白视图,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提交该标记的彩色复制样本。

    在欧盟商标注册审查体系中,单纯商标构成要素位置的移动或变化属于动态商标,带有声音或其他运动类型的商标不属于动态商标,而应申请注册为多媒体商标。25 动态商标的要素除“运动”本身,还包括必要的文字、数字、形状、字母标签等。动态商标可通过提交视频文件或一系列静止图像呈现,视频文件必须为MP4 格式,文件大小不得超过8000Kbps(千字节/秒)和20MB。提交的视频文件只能用于存档,不可挪作他用,且审查局不接受与商标申请初衷相背离的视频文件。申请人提交的商标静态图样数目没有限制,只要以JPEG 格式或A4 纸张方式递交即可,静态图样需要按照时间呈现顺序编号。动态商标的文字描述必须与商标本身相一致,颜色变换描述也可加入商标文字描述中。

    (三)加拿大:《加拿大商标法实施细则》

    动态商标尽管在西方国家发展方兴未艾,但加拿大官方立法机构却迟迟未认可此非传统商标类型,直到2019 年6 月17 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审查非传统商标的实施细则,将声音、全息图、运动图像、气味、味道、颜色、三维形状等要素纳入商标保护范围。26

    根据《加拿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 条(e)款之规定,如果商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构成包含动态影像,则必须在申请中予以说明。《加拿大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运动图像商标必须提交动画视频剪辑,且该动画剪辑只能运行一次,不得循环播放。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不允许提交单独的静态商标图样,图样只有在与动画剪辑视频一起提交时才能被接受,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对动态变化从头至尾的视觉效果进行描述的文字解释。如果动画中展现了某种颜色特征,则申请材料中必须包含对颜色效果的说明,若未将颜色变化声明为某项特征,则默认视觉效果仅为黑白构图。

    (四)英国:《英国商标审查指南》

    为顺应网络环境下商标法的发展趋势,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7 月4 日更新了审查指南,将动态多媒体、全息图与声音要素正式扩充至可注册商标的范围。英国动态商标提交格式与欧盟商标审查规定大致相同,且将声音与运动过程相结合的商标归类为多媒体商标,而非动态商标。除此之外,英国对提交静态图样时所必须包含的文字描述规定予以细化,根据《英国商标审查指南》2.4.7 条规定,文字描述中必须包含:图像描述的内容介绍,外观变化的方式,完整的运动图像涉及的样态数目,图像的运动顺序等。动态商标的运动序列只有一种且不可变(a single sequence of movement not variable),文字描述必须与动态过程相一致,不可在描述中扩大商标构成要素范围。若申请注册多媒体商标,则不接受商标的纸质申请,必须提交视频文件,但不必附加额外的文字描述。

    综合上述动态商标域外规定,在商标构成之形式要件中,文字描述、商标静态图样、电子视频文件是审查核心所在。反观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形式审查要件的条文,第13 条中提到,“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与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与黑白稿1 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立体形状或颜色组合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不仅无视频文件提交方式的规定,商标图样与文字描述等要求也十分笼统,虽目前我国已有动态商标的注册实例,但申请人仅以联合商标的方式申请多个画面集合作为一例动态商标使用,可操作性较低。鉴于此,我国应当完善动态商标审查的形式要件规定,明确商标构成要素的权利范围,细化动态商标审查的静态图样、文字描述与电子视频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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