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一例动态商标是1957 年申请注册的在平面上旋转的硬币(带音效)动态标志。21 自上世纪50 年代发展至今,美国已有多个动态商标获得注册保护,但直到2003 年动态商标的官方术语才在法律修订时被采纳。美国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兰哈姆法》、《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TMEP)与《美国商标法案例操作规则》(U.S.Trademark Law Rules of Practice&Federal Statutes)中。《兰哈姆法》仅对商标的显著性作出要求,没有对商标构成要素予以任何形式限制,后两部法律条文则分别对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态商标等的申请注册程序进行详尽规定。
为顺应网络环境下商标法的发展趋势,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7 月4 日更新了审查指南,将动态多媒体、全息图与声音要素正式扩充至可注册商标的范围。英国动态商标提交格式与欧盟商标审查规定大致相同,且将声音与运动过程相结合的商标归类为多媒体商标,而非动态商标。除此之外,英国对提交静态图样时所必须包含的文字描述规定予以细化,根据《英国商标审查指南》2.4.7 条规定,文字描述中必须包含:图像描述的内容介绍,外观变化的方式,完整的运动图像涉及的样态数目,图像的运动顺序等。动态商标的运动序列只有一种且不可变(a single sequence of movement not variable),文字描述必须与动态过程相一致,不可在描述中扩大商标构成要素范围。若申请注册多媒体商标,则不接受商标的纸质申请,必须提交视频文件,但不必附加额外的文字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