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把握知名商标商品与其他权利冲突
来源:理论界
作者:杨守晶
(1)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或简称往往是商品制造或销售的主体,同商标一样起到标志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侵权人欲攀附知名商品的侵权行为,往往也通过“变通”企业名称着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一般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注意在知名商品并未获得该商标的情况下,将商标或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用于商标注册或用于企业名称的,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利用商标注册地域性或国际延伸保护迟延的时间差,将尚未在国内获得商标注册的世界知名商品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或用作简称的行为,根据该知名商品的知名程度,行为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国商标法律规定,商标的注册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由于商标的显著性,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几率较高。原告往往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为人商品的包装、装饰或装潢对知名商品商标权的侵犯或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比较两种权利前应先比对时间节点,笔者认为应以申请日作为比对时间。同时,由于专利权申请往往附有设计图片,专利权人主张对图片上全部内容均享有在先权利,有权使用。但按照我国专利法律的要求,外观设计的取得亦不能与现有权利冲突,并特别列举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的使用权。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法应为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在实践中,要准确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设计要点”,对于外观的新颖设计予以保护,而并非内部结构或全部细节均在保护范围之内。
(3)网站及域名
在信息时代下,相当一部分公众依靠互联网获得市场主体信息。按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将知名商品的名称或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网站或网页的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也应关注手机应用APP 名称对知名商品商誉的侵犯。此外,搜索网站竞价排名行为、关键词搜索服务收费等行为都是学理研究的热门领域,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兜底条款,对新类型行为准确定性,保护知名商品和企业主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