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动态图样数量之规定,在注册申请的初始阶段,应当尽量避免设限,原因是权利人对自身商标最为了解,在提交图样前,会选取最合理的图样充分权衡后提交申请。在动态商标注册过程中,相关机构可据审查效果对动态商标申请过程作出调整。倘若图样张数过多造成审查困难,可予适当限制,将图样提交的张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缴费依据;若图样张数太少或根据图样难以充分掌握动态变化过程,审查人可责令权利人补交图样,并缴纳相应费用。需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运动轨迹类动态商标,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仅发生位置的相对变化(change of positions),要素本身完全不变的动态商标,例如美国跳跳豆动态商标(豆子蹦到下方水平面上再弹起),仅用一张图样描绘出目标物的运动轨迹即可。30 换言之,倘若动态商标核心构成不变,且单张商标图样可满足清晰界定动态轨迹之需求,不必提交多张冻结帧画面。
对动态商标图样撷取时点,画面灰阶与轮廓线之研究,皆是为寻求能够清晰表达运动过程的合理规定。一般而言,动态画面用每秒显示帧数(Frame per Second)描述电影、动画等在特定时间段内播放多少帧。35 FPS 接近于等分时点撷取法,电影片段拍摄出来之后,借助快速播放使画面被双眼识别为连续动画。但动态过程中的某些重要特征并非发生于等分后的冻结帧上,若机械选取时间间隔相同的动态画面,难以显现各画面之间的差异与特征。鉴于此,应当允许商标申请人自由选择图样的撷取时点,仅要求提交动态过程中重要的画格序列即可。再者,如果运动过程中伴随目标物的速度变化,应当在文字描述中予以声明,或者将速度变化方式检附于电子视频影像中,以避免行政审查时未将该特征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