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与利益协调
(1)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
从全球视角看,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促进创新的激励方式,还成为影响利润流在不同国家之间分配的战略工具。为了使利润流向己方,每个国家都有动机要求外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在本国国内尽可能提供弱势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是各国博弈的结果。每个国家都根据外国的决策,选择对本国消费者和创新方最优的知识产权政策。不过,在博弈的均衡点上,即当一国知识产权政策既定后,另一国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的最优政策来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一收益是以牺牲对方的收益为代价的。这样,如果假设其他国家政策维持不变,每个国家都有动机降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TRIPS协议通过规定缔约方的最低保护期限,解决了这一问题。国民待遇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邻为壑”的问题
在国家市场规模和创新数量对称的情况下,协调问题相对简单。各国采取相同的最优政策,就可以使外部收益相互抵消,双方利润相当。但是,在国家创新规模不同时,社会收益在两个国家之间的分配不会均等,知识产权利润的跨国界流动和溢出也是非对称的。因此,创新能力高的国家偏好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偏好于最优保护的水平。当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时,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知态度也在发生变化。美国对于版权的态度如此,日本的案例也是如此。
(2)各国间知识产权利益协调
国际知识产权政策协调从狭义讲是指各国在制定国内知识产权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磋商等方式来对某些知识产权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从广义看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间政策协调
依据进行政策协调的程度,国际间政策协调可由低到高分为六个层次
①信息交换。是指各国政府相互交流本国知识产权的最新动向、具体措施等信息
②知识产权管理。指针对世界范围出现的突发性、后果特别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各国进行共同的政策协调加以解决。
③避免共享目标变量的冲突。避免两国面对同一目标产生知识产权冲突避免知识产权壁垒出现。
④合作确定中介目标。两国国内一些变量的变动会通过国家间的科技交流而形成一国对另一国的溢出效应,因此,各国有必要对这些中介目标进行合作协调
5部分协调。是指不同国家就国内知识产权政策的某一部分目标或工具进行的协调。
⑥全面协调。是指将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日标、工具都纳入协调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政策协调的收益。
从发展趋势看,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趋于一致和统一。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日趋复杂,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合作将逐渐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及各国间科学技术和文化正常交流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