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规定公约缔约方必须向其他缔约方的公民提供与本国公民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締约方的公民如果居住在缔约方区域或在该区域设有商业机构,也将受到公约保护。这一原则不仅保障外国人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保障其不受任何歧视。
(2)优先权原则
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意味着:在缔约方进行第一次申请的基础上,申请人可以于12个月内在所有其他缔约方申请保护;后续的申请将被视为与第一次中请在同一天(称为优先权日期)进行的申报。即后续申请将优先于其他人就同一发明在过去12个月申报的申请。由于引用第一次中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期,后续中请称为优先权申请。又因根据国际公约进行了多次申请,也称为公约申请所得到的等同申请(有时称为对等申请)集叫做专利家族,这类专利家族的索引是一致的
(3)通用规则
公约规定了一些所有缔约方都必须遵守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对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方授予的专利彼此之间是独立的;对于一项专利产品或通过已取得专利的方法获得的产品,如果其销售受一个缔约方国内法律的限制,其他缔约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授予或承认该专利;每个缔约方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业产权服务机构和中心办公室,定期发布正式公报,以便与公众沟通
公约允许每个缔约方按照需要自行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例如,可以自行确定专利的有效期、审查过程和要求;决定在授予专利时是否审査其新颖性和申请专利资格;将某些种类的产品或过程排除在申请专利资格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