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蓬勃发展
最早的大规模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些公约最初只有少数几个成员国。公约生效后几经修订,至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此后,作为对上述公约的补充细化,国际上相继出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商标法条约》、《专利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这些条约协定的缔约方从13个到78个不等,其影响范围也不同。其间,较有影响力的条约是《世界版权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
《世界版权公约》约有98个缔约方。它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的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另一种版权体系,为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选择。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有约179个缔约方。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并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专利合作条约》约有123个締约方,旨在建立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制度,规范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条约的生效为希望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利、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申请人只要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PCT"”受理局)提出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即可获得许多国家同时对其发明进行的专利保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PCT申请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现代最重要的延伸是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共有约147个缔约方。其缔约方必须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贸组织管理超过97%的全球贸易,为其成员创造贸易竞争优势,同时也对其成员的贸易壁垒加以规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 TRIPS的出现,意味着知识产权全球化趋势与各国贸易政策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目前已通过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1个,其中有28个已生效(只有1个现已失效),大部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2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