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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类型
    发达国家重视将知识产权作为本国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支撑。可以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为科技领先型国家,以知识产权作为战略支撑,主要指美国。例如美国近年发布了两个重要的改革方案,一是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方案,另是美国商标局发布的21世纪战略纲要,要改革现行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类为技术赶超型国家,主要以欧盟、日本为代表。日本近年来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理念,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专门协调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第三类是引进创新型国家,像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属于此类。以韩国为典型国家。韩国从上个世纪60年代在科技创新领域起步,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逐渐重视知识产权,并将技术引进和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结合在一起。在国家战略方面,韩国已经构建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框架。于2004年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负责协调韩国所有的知识产权国家政策,致力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和经济、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科技创新,这也成为韩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后,发达国家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竟相确定了符合本国实际和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科技领先型国家”,建立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强制推行美国价值标准;在“技术赶超型国家”中,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推进实施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振兴科学技术,强化国际竞争力”。澳大利亚推出了旨在推进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行动计划”,并在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基础上,于2005年进行了新一轮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在“引进创新型国家”中,韩国确立了2015年成为亚洲地区科研中心、2025年成为科技领先国家的发展目标,通过修纲变法,保护本国的优势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逐渐重视本国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其立法接近美欧日的基本政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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