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问题以专利侵权为例——主体多样化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网络用户是利用网络服务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人,如网络店铺或个人卖家;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接入或者传输服务、系统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链接服务、交易平台服务等网络媒介主体。
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是网络用户,他们作为侵权产品信息的上传者或发布者,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应当是侵权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但在讨论侵权责任时,提及更多的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践中,当发生网络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在追究网络用户的责任的同时,往往要一并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有的权利人根本不顾实际侵权的网络用户,直接把矛头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主要是因为在网络虚拟环境下,权利人想要确定具体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非常不易,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显而易见。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賠偿能力较之网络用户强得多。当能更容易地从网络服务提供者那里寻求到充分的救济时,权利人何乐不为?但这也就导致,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侵权主体一般为复数,这与实体市场中的专利侵权纠纷相比明显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