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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问题以专利侵权为例——客体新型化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客体与传统专利侵权相比,呈现出新型的客体一一电子商务方法专利,即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电子商务方法专利涉及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业交易活动,它是由计算机网络、特定的应用软件和商业方法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

    电子商务方法不同于商业方法,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藉以人类心智创造的规则或方法,一般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抽象的思想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然而,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逐渐具有了较强的技术特征。20世纪末以来,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因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方法内涵的技术特征而将其列为可专利主题,并已确立了各自的电子商务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我国自90年代末开始受理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并实际授权了商业方法专利。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査规则(试行)》,明确了我国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査标准,但现实中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授权率非常低,而且授权的专利质量存在争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共受理有关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442件,其中发明专利389件,占电子商务专利总数的88%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G06Q30(商业,例如购物或电子商务)、G06F17(特别适用于特定功能的数字计算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或数据处理方法)、C06Q20(支付体系结构、方案或协议)、HO4129(单个组中不包含的装置、设备、电路和系统)四大组之上。同时,在这42件专利中,失效专利共计230件,占总体的52%左右,而有效专利仅有65件,只占15%左右。

    事实上,近年来电子商务企业对商业方法专利也日益重视。在对电商企业的调研中,有38.46%的企业认为自己是原创的商业模式,15.38%的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模式比较新颖,但均不知被人抄袭能否得到法律保护。2实践中电子商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2014年度知识产权(专利)领域重大案件中,支付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日本电通公司的“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关于消费动向的信息的方法”(专利号:20031011825.5)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获得支持,成为我国首例第三方支付商业方法专利无效案,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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