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在安大略省特许专业会计师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 FC 35)案中的第二项裁决是商标异议委员会的一项裁决的上诉,该裁决驳回了对“THA WAY TO CPA”商标的异议。该申请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提出的,并受到安大略特许专业会计师(“ CPA Ontario”)的反对,部分依据是其公开的官方商标“ CPA”。
安大略省注册会计师(CPA Ontario)辩称,异议委员会对其注册会计师(CPA)官方商标采用了错误的相似度测试,仅考察商标外观的直接比较,而未考虑其建议的相同想法。联邦法院在反对委员会的裁决中没有发现任何明显的,最重要的错误,因此驳回了上诉。法院注意到,官方商标“ CPA”由字母组成,并不固有地暗示任何具体想法,安大略省CPA未能提供有关其含义的证据。法院还发现,AICPA商标中的“ THIS WAY TO”一词使它不太像CPA官方商标,以至于可能会误认为它。该决定进一步强化了这样的立场,即对于普通商标和官方商标而言,首字母缩略词都应享有较窄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