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概念的缘起
我国《专利法》虽采用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但对专利侵权行为仍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一没有相关权利人的请求,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且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只能调解,不能责令賠偿,更不得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现行《专利法》对待专利侵权行为仍严格秉承民事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完全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由。
但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其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具有显著区别,且在侵权行为的方式上也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尽相同。一般财产侵权行为无论情节如何恶劣、数额如何巨大,均只可能对权利人造成损害。以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因其客体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人无法实际占有和管控,因此可能发生同一时间对同一权利,不同主体在不同空间实施大规模侵权的情况。
现实中,这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事实,不仅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个人的利益,也因扰乱市场秩序而给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如在电子商务领域因专利侵权泛滥导致整个互联网产业处于非健康发展状态,导致很多产业或地域的产品创新减缓,盈利能力下降,市场份额锐减。如全国多地出现大规模以侵权仿制产业聚集的“淘宝村”,家家户户以生产侵权假冒产品在网上销售谋生。如果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个人利益可以自主支配,专利权人可能因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没有维权而放任这类侵权行为的蔓延,则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所受的损害无人问津。仅以损害个体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与《专利法》的价值追求相违背。因此,面对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利益损失的专利侵权行为,不应囿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而应采用特殊规制手段,由公权力机关主动查处和处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种现实背景,草案提出了恶性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