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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IPA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作为不断努力发展更好的知识产权(IP)权利保护和执法实践的一部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早在2019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提供行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执法案件”(“通函”)。根据该通函所述,CNIPA应选择和发布指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指导性案例”)的统一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的目的。在处理任何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宜时,行政机构将来可能会参考但不完全依赖指导性案例。

    CNIPA已根据该通知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快进至2020年12月14日。指导案例总共包含五个案例,它们都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问题的不同方面。

    特别是,我们发现其中两个指导案例对于希望对本地侵权者行使其知识产权的外国品牌所有者特别相关和有趣,因此在此进行了总结,以供参考和考虑。

    案例1 –上海张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Dun&Bradstreet的注册商标

    关键问题–未经授权的关键字广告构成商标侵权

    (a)背景事实

    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Dun&Bradstreet International,Ltd.)是一家提供业务决策数据和分析见解即服务的全球性公司,其产品之一被命名为“ DUNS Number”(中文为“邓白氏编码”) 。Dun&Bradstreet在中国第35类和第36类中注册了商标“邓白氏”(即Dun&Bradstreet的中文品牌名称),“ DUNS”和“邓白氏编码”(即中文“ DUNS编号”)(“ Dun&Bradstreet Marks”)。

    在这种情况下,邓白氏的前加盟商上海张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张远”)在授权关系终止后一直代表公众向公众代表自己申请正式“ DUNS号码”作为其服务之一。

    尽管上海张元非常了解邓白氏的知识产权,但它一直在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合作,通过使用邓白氏商标作为广告关键字,在中国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百度上推广上述服务。上海张远的百度搜索结果中还会显示短语“ [官]邓百氏编码_国际认可的_全球通用企业编码系统”(即“ [官方] DUNS编号_国际认可的_通用企业编号系统”中国人)。

    由于上海张远的上述行为,有8家企业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找到了上海张远,并使用上海张远的服务,认为它们与Dun&Bradstreet有关联并(或)由Dun&Bradstreet授权提供此类服务。上海张元总共从这8家被误导的企业那里收取了179,91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

    (b)行政调查结果

    崇明区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3月收到邓白氏在中国的持牌人(“上海邓白氏”)的投诉后,发现上海章院的行为(i)也使用邓白氏标记作为在线广告的关键字(ii)在相应的搜索结果中显示Dun&Bradstreet商标和误导性陈述,从而将用户链接到上海张源的网站,根据商标法第48条“商标”的“使用”,以及根据57条对Dun&Bradstreet商标的侵权(2)商标法律,因为它使公众对服务的起源感到困惑和误解。上海章院被勒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539,730元。

    (c)观察

    此案例无疑树立了积极的先例,因为在线关键字广告已成为恶意侵权者中非常流行的一种误导在线流量到其网站的方式。鉴于当地将此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将很高兴看到当地市场监督局积极处理类似的投诉。

    案例2 –北京宏源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侵犯Asics Corporation的注册商标

    关键问题–卖方必须满足的第60条豁免的三项要求(即不了解商标和/或侵权)

    涉及的品牌所有者Asics Corporation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器材生产商,并以出售“ Onitsuka Tiger”标签的鞋子而闻名。

    该案被认为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二十年来处理的最大的商标侵权案之一。最终,当局没收了6687双侵权鞋,并处以人民币5500万元(约合850万美元)的罚款。

    (a)背景事实

    卖方北京宏源立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已与供应商泉州爱世克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销售鞋(“标的鞋”):

    当北京工商局丰台分行于2018年9月1日对卖方提起诉讼时,卖方声称不知该标的鞋是侵权产品,并寻求援引《商标法》第60条第2款的豁免,根据该命令,只能责令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而无需支付任何罚款。

    (b)行政调查结果

    经调查,发现卖方和卖方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因为他们的股东在彼此的公司中担任过职务。此外,卖方被发现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但未通过),其商标与美国和美国的商标相似。 Asics Corporation。

    鉴于上述关键事实,当局表示,要让卖方依靠第六十条所规定的豁免,卖方必须能够证明:(i)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标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ii)它是通过合法和合法手段获得标的产品的,并且(iii)它可以提供供应商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卖方与卖方的紧密联系以及卖方较早的尝试而申请的商标注册与原始品牌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似,卖方未能表明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主题鞋属于侵权产品。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侵犯版权的物品进行处分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执行机关可以处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被发现从销售侵权鞋中获得了超过610万元人民币(约合95万美元)的收益,并且拥有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约合77万美元)的侵权股票(即总计人民币750万元)的股票。 1,110万(约合170万美元)。卖方最终被处以约人民币5500万元(约合850万美元)的重罚。

    (c)观察

    对于希望对中国大陆的侵权卖方或转售商实施侵权的品牌所有者而言,此案值得一提,因为侵权者几乎每次都会声称他们不了解标的品牌或标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此外,尽管始终迫切需要对大规模侵权者采取所有可能且必要的执法行动,但此案表明,在大规模采取任何执法行动之前,进行彻底调查并获得尽可能多的有关目标侵权者的背景信息非常重要。恶意侵权者现在大多数都是复杂的,品牌拥有者将需要所有证据来协助行政当局和/或法院对他们进行执法,并对侵权者下以重罚或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行政机构在打击大规模侵权时越来越强大,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行政执法无疑是在中国大陆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极具吸引力的选择。

    结论

    中国大陆的行政机关针对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用不同的方法或标准并不罕见。将来随着更多指导性案例的定期发布,似乎很有可能中国当局在对侵权者采取行政行动时最终能够实施更加统一的标准(至少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领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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