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院将侵权的商品包装归类为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识产权法院)考虑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要求获得商标的专有权,并利用其创造相同或相似性,以使消费者感到困惑。的商标是包装,这是混淆性相似竞争者,其用于由后者时间长的包装的平面设计。法院没有以模仿包装的形式发现不公平现象,但承认将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是不公平的。
较早的时候,已经以权利持有者的名义注册了组合商标号902902。竞争公司向IPR提起诉讼,要求承认存在不公平竞争的事实,因为该商标获得了该特殊商标的专有权并被进一步使用,包括模仿竞争公司的包装。
法院在两个案例中认为货物的包装令人困惑,但指出没有任何模仿,因此没有造成混淆的不公平现象。法院强调说,联邦法律135-ФЗ第14.6条第2款规定,禁止不正当竞争,其形式可能是与竞争对手的活动或其在俄罗斯联邦商业化的产品(包括模仿外观)混淆的行为或商品包装。但是,只有在意图与竞争对手的商品造成混淆的情况下,不公平才得以确立。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的基本要素与此类商品的传统意义相似。
同时,包装的相似性使法院能够确定另一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事实,这与《联邦法》第14.4条规定的商标专有权的获取和使用有关。 135-ФЗ法院指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在提交商标申请时评估权利人的意图及其随后的行为。
在法庭上接受检查的包装材料的参考文献已经由竞争对手使用了很长时间,并且已经广为消费者所熟知。但是,被告向反垄断当局申请承认这种包装中的相同商品的销售不公平。在审议反托拉斯争议期间,它还向俄罗斯专利局申请了相应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向竞争者提出了停止销售有争议包装中的商品的索赔,法院认为这表明获取商标专有权的不公平目的,即仅对获得竞争优势。
RussianPatentAttorney和EurasianPatentAttorney的评论:与竞争对手的活动或产品造成混淆的意图是必须确立的最模糊的环境之一,以便将行为视为不公平。
出于恶意,此意图旨在对竞争对手造成伤害,并试图将其淘汰出商品市场。但是,如果某些成分是这种或那种商品包装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为冰淇淋甜筒),则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混合是偶然的,从而确定使用类似包装的行为与行为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制造商都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况,这不超出行使民权和公平商业惯例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