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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有关软件相关商品和服务相似性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最近修订了其“商品相似性检查指南”(“指南”)。该修正案中的一项显着变化涉及对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相似性范围的调整。

    KIPO使用“相似性代码”来定义大致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这样通常会发现使用相同相似性代码指定的商品与商标相似注册目的。在最近的修订之前,所有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均具有相同的相似性代码,因此被确定为相似,但是现在,在确定软件之间的相似性时,将要求KIPO审查员逐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相关商品和服务。尤其是,将优先考虑软件的“类型”和“使用”作为要考虑的因素。修订后的指南旨在更充分地反映出KIPO实施中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趋势,从而使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申请人能够更轻松地获得注册。

    作为此工作的一部分,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将需要进行描述以清楚表明软件的类型和使用情况。因此,不再接受诸如“计算机软件”或“记录的计算机程序”之类的宽泛描述。此外,本指南在当前与软件相关商品的相似性代码下增加了与软件相关商品的以下三个子类别:(1)系统软件,(2)应用软件和(3)游戏软件。由于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将根据其描述的软件类型分为子类别,因此在确定两个与软件相关的商品之间的相似性时,KIPO审查员将能够参考这些子类别,以帮助快速识别通常相似或不相似的商品。此外,在确定相似性时,要求审查员首先考虑相关商品的使用。例如,根据旧的准则,“视频游戏软件”(属于新的游戏软件子类别)和“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属于新的系统软件子类别)可能被认为是类似的( (因为它们将根据相同的相似性代码进行分类),但由于它们位于不同的子类别中,因此现在可能会被视为不相似。但是,“教育软件”和“工业过程控制软件”。

    关于与软件有关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不仅限于与软件有关的服务的服务)之间的相似性,还将要求审查员将商品/服务的使用置于优先地位,而不是仅依靠相似性代码或子类别。除使用商品/服务外,审查员还将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业场所;消费者;因此,例如,“视频游戏软件”和“数据处理程序的开发”可能被认为是不相似的,而“屏幕高尔夫游戏的软件”和“用于屏幕操作的业务”高尔夫中心”可能被视为相似。

    该准则的修正案对202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商标申请均有效。由于这些准则仍是新的,因此有必要密切监视今后的审查结果,以了解新规则将如何在实践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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