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专制行政执法的价值体系
关于法的基本价值准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结 起来主要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 然而笔者认为,以上所列举的法的价值准则并非都是最基本的, 而是有层次或者说等级上的差异。
首先,正义应该是法的最高价值准则,自然也是专利法律 制度的首要目标。正义是人对法的最基本的要求,是至高无上 的,是法最终所要达致的理想状态。但是同时它也是抽象而难 以捉摸的。法律价值总是无限地接近于理想中的正义状态,而 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所以说正 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准则,是促成法不断进步发展 的“绝对超越指向
正是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法律对正义的理解不同,在 法律价值向正义不断接近的过程中衍生出了自由与秩序这一对 双生子,它们才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至于平等、 公平、效益、安全等则属于它们衍生出来的下一层次价值准则。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准则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 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它们是属于一般性原则,是用来描述法 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的,是在履行法律调整全人类整体事务的任务时运用的。而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则是一种实质性的 价值准则,相对自由秩序而言,它们不属于一般性的原则,而 是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紧密相关,它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 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权利得以实现,以及如何缓解伴随 人的生活而存在的某些困苦、盛衰和偶然事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