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其他一些 国家也同样存在,只是行政保护的模式或具体内容有些不同 而已。
如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目前虽然没有关于 通过专门行政部门获得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三个国 家都规定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即刑事责任,专利权人 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 且,其刑事救济没有门槛,实际上包括了我国的行政查处。另外,这些国家的海关可以提供禁令救济,而且还有在海关以内 地区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权力。这些都属于行政保护的范 畴。⑴
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中,菲律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可 以调查、处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颁布停止专利侵权的禁 令,并就损害赔偿作出决定,并有权扣押、没收、处置侵权产 品或要求侵权人提供担保,必要时还可以处以行政罚款;韩国 知识产权局也具有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和打击假冒活动的行 政职能;泰国知识产权厅下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与调解 局、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局等专门机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享有没收权力;我国香港地区的海关知 识产权执法人员在整个香港地区都有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 职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