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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理论在电子商务领域监管中的运用
    电子商务领域的出现既是技术的变革,也是社会关系的变化, “革命性的新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空间和社会关系”11〕。新的 社会关系变化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出现 给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转型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但是,我国立法、 行政、司法各界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治理并未形成制度安排的共 识。电子商务领域打破了实体市场的时空限制,信息资源实时在 全球范围内流动。由于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过于迅猛, 国家层面未能及时作出反应,从整体上规划安排电子商务领域的 监管机制,以致将传统实体市场的监管法律、政策制度简单地套 用在电子商务领域之中,相关法律制度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导致 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侵权、假冒产品泛滥等问题频发。因此,亟 待对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提高市场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那么,如何运用治理理论创造良好的电 子商务领域监管法制环境呢?

    总体而言,在公共治理范式中,要求治理主体从集权向分 权转变,由单一的政府主体向政府、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管理 的多元主体转变,也称之为“多中心治道”。其实际上隐含着深 层的管理哲学理念,即分权与合作,各权力主体之间是建立在 合理分工基础上的伙伴式的合作关系,要求通过纵向和横向的 协调以实现预期目标。因此,公共治理理论可为突破电子商务 领域监管困境提供执法的新思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纵向厘清各级行政机关权力分层

    由于网络交易量大面广,且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导致电子 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行政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因此需 要进行分权化变革,发挥各级行政机关的优势,共同营造良好 的监管格局,提高执法绩效。首先,要下放行政执法权力,将 执法重心下移至基层,主要由县(市)行政机关负责执法,既 能提高执法的效率,也能增加执法人员了解网络交易真实信息 的机会。其次,要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加强上级对下级 机关的执法指导和监督,畅通上下级案件移送的渠道。最后, 对于一些涉案地域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根据实 际情况由上级直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统筹办理。

    (二)横向加强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合作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部门众多,虽然中央层面 先后设立了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 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地方上也组 建了各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但目前的多部门协调机制, 仍停留在“画地为牢”式的低级执法权分配形态,有时不但不能提高执法效能,反倒混淆了政府分工,最终往往是“几个大盖帽 管不好一件事”。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创新监管 模式,淘汰政府部门传统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执法理念,各职 能部门通过有效的协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协同”。

    (三)鼓励各类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公共治理是一种开放透明、鼓励公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模 式,主张社会公众不再是单纯的被管理者,而是重要的治理力 量之一。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要充分重视公众 参与监管的权利和发挥他们的作用。参与监管的社会公众,既 包括消费者、网店、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让他们在监管 中从受体到主体,从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也包括相关行业协会、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他们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

    具体而言,为让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监管,首先要让公 众认同作为执法依据的“法”,这就要求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提高 “法”自身的科学性,同时加大宣传让“法”获得更多的认同。 其次要吸收公众参加决策过程与管理过程,一方面规范信息披 露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实时获得监管部门所发布的重要信息并 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听到公众对监 管的反馈意见和声音,并根据公众的回应减少政策上的失误。 最后要转变行政执法的方式,相对以往简单的行政制裁、处罚, 应该更多地采用引导、劝告、调解等柔性的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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