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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领域专制行政执法制度实施层面的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专利行 政机关在实践中做了很多开创性的工作,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 将相关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协作机制系统化

    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出资开发统一 的网络专利侵权纠纷协作处理平台,分区域分阶段逐步建成电 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协作系统。首先,在试点阶段(1~2年) 可在电子商务产业较发达的地区,如浙江、广东、北京等省市 试点使用该系统,国知局系统应能与各平台商的知识产权保护 系统实现案件数据交互的技术对接。其次,进入推广阶段(2~ 3年)国知局可进一步开放系统,推动前期试点的几个省份跨区 域协作处理案件,如建立东部地区的网络专利侵权纠纷协作处 理系统。在该阶段,平台商可将整个东部地区的案件移送至系 统,系统根据区域管辖原则将案件分配给各省处理。最后,进 入统筹阶段国知局向全国开放系统,平台商将需要移送的案件 统一发送至国知局系统;国知局根据区域管辖原则将案件分配 给各省局,省局按程序处理案件后将信息反馈给国知局和平台 商。如遇涉及卖家分布多省的侵权案件,可先指定一个有管辖 权的省局先行判定是否侵权,以便网站及时删除后再移送各省 处理。

    (二)处理程序规范化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逐步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纠纷 案件的行政处理程序,以专利行政执法为例,基本处理流程是: 平台商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专利侵权纠纷先进行初步筛选,因 网络投诉案件量巨大且很多属于非正常申请的专利权投诉.一 些明显构成或不构成侵权的纠纷由平台商直接处理即可,而将 一些案情复杂的纠纷案件通过系统移送到省局;省局收到案件 材料后,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根据区域管 辖原则指定所属地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给平台商。在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如专利执法机关认定被控产品构成 侵权的,则通知卖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相关侵权产品进行处理, 同时通知平台商删除相关产品链接;如发现被控产品存在不视 为侵权的情形,省局可通知平台商予以确认后作出处理决定, 或直接作出不构成侵权决定,并告知平台商。

    (三)专项行动常态化

    近两年,专利、商标、版权、公安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 组织开展了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维权专 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整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 权侵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成果显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好转。 但在专项行动结束以后,网络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回落,甚至很 多地方在日常执法中根本没有网络案件。开展专项行动在电子 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步阶段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工作 的不断深入复杂,仅靠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不足以有效打击电子 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推动专项行动的常态化. 将专项行动逐步融入日常执法,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此,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稳定与发展执法机构与人员,转变执法力量弱与电子商务领域 诉求高的巨大反差;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 作的宣传和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该领域重要性的认识和 执法的业务能力;最后要将虚拟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本 部门行政执法绩效评价的范围,并逐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 进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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