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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领域专制行政执法制度法制层面的建议
    尽快改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均衡 的现状,应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尤其是完善专利法律制度, 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权限,以遏制专利侵权,维护电子商务市 场秩序。

    (一)修改《专利法》相关规定

    第一,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作为专业法的《专利法》理应 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保护作出相应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 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修改《专利法》中增加电子商务领 域专利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如在第11条增加一款:“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专 利产品,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并在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时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增加 相关条款奠定基础。

    第二,由于专利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具 有专业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简单地按《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的规定采取删除、屏蔽措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 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建议修改《专利法》第61条,增加一款: “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 犯其专利权,请求删除、屏蔽涉嫌侵权商品的,网络服务提供 者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 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 报告。”

    第三,应强化专利行政执法的权力和手段,建议采纳国家 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第60条的相关建议,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扰乱 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主动查处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修 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的 情形予以细化和明确,将电子商务领域发生的群体性、反复性 侵权列为情形之一,作为专利行政执法机关主动介入处理重大 网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采纳草案第64条的 相关建议,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调 查取证、查封或者扣押权。

    (二)完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增加“反通知”规 则。目前《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部分规定的“通知- 删除”规则并未对权利人的通知作出具体要求,也未规定反通 知的程序。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中补充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反通知”规则,但 专利权侵权缺乏相关规定。这导致权利人只要单方认为侵权就 能发起侵权纠纷投诉,被投诉者却没有提出反驳的机会。而当 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时,网络平台商还将与通知人承担连 带责任,这无论对网络卖家还是平台商而言都是明显不公平的。 因此完善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网络用户设置反通知权利。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如果认为其发布的信息没有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则可以进行反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取 消删除等必要措施,事后经证明确未侵权,通知人应当就删除 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I)同时,应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 者承担对通知或反通知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所谓有效性, 即通知或反通知能否明确证明交易平台上的商品信息构成侵权 或不构成侵权。(2〕

    (三)制定修改其他相关法律

    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建立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在具体的条文设计时应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章,并 按知识产权的种类规定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目前《电子 商务法》的制定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日程,正在拟定草案,官 方文本尚无从查知,但从学者研究提出的草案建议稿中并无这 项内容对此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呼吁重点考虑。

    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施行时,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尚未起步,20余年间电子商务的迅 猛发展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对传统的市场竞争造成了很大的冲 击,比如,本文所提及的利用非正常申请获得的专利权,恶意 投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在该法中并未预料。应考虑在《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增加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形,或参考《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在附则中增 设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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