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方的换函和中国政府《行动计划》的制定
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基本完成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的执 法情况就成为美国方面关注的重点。在1994年开始的又一轮中 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向中国进一 步施加压力。这一轮谈判在1995年3月11日以双方换函的形式 结束。中国外经贸部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的换函以及中国外经贸 部部长函件的附件(即中国《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 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构成中美两国政府的谅解。
在这次谈判中,1992年《中美谅解备忘录》中埋下的追究最终 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法律责任的“伏笔”开始起作用。在中国外 经贸部部长致美国贸易代表并经美国贸易代表确认的函件中有这样一段话:“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系统中 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同 时要求提供足够经费使他们能够获得仅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注 意:这是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首次直接涉及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 权软件问题。在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函件的附件即《行动计划》中特 别提到「任何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公共、私人、非营利机构应提供充 足的资源购买合法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