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谅解备忘录》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的规定
在1991年中国建立著作权制度之前的相当长时期内,对国外 计算机软件的大规模无偿的商业性使用在中国很普遍。这种使用 既包括对外文软件的直接使用,也包括对外文软件进行“汉化”处 理即加入中文用户界面之后的使用。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一方 面,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没有建立包 括著作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是因为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对采用何种法律制度保护计算机软件尚无 定论。
在1991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方面只允许中国 计算机最终用户对美国计算机软件再无偿使用三年。后经谈判, 美方放弃了上述要求。《中美谅解备忘录》中的相关规定意味着, 在中国于1992年3月17日开始保护美国的软件著作权之前,中 国用户对美国软件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被追究责任;在中国开 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后,他们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美国的软件,而不承担责任,“条件是该复制本不以任何不合理 地损害该作品版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①。当然 应当注意:上述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况仅仅适用于在1992年3月 17日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前已经装载在计算机内的 美国软件。而事实上,软件在日常使用中一般是在不断升级的。
按照《中美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在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 作权之后,就应当充分适用中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规 定。显然,这里已经为将来追究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 件的责任埋下了“伏笔”;美国方面对1992年3月17日之后中国 计算机最终用户在“原有范围”之外使用未经授权的美国软件是不 会置之不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