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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由微软诉亚都案引发的关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的论战
    1999年5月,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后不久,美国微 软公司在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 办公电脑中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一案由传媒曝光。由于是在敏感的 时期、由特殊的原告、就中国社会中当时广泛存在的最终用户使用 未经授权软件问题进行诉讼,因此该案引起了中国传媒和全社会 的广泛关注。微软诉亚都案所涉及的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从1999年8月至12月在中国知识产 权界引发了一场论战。

    论战一方(“合理保护论者”)的主要观点是①:(1) 一个国家 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在遵守相关“世界水平”的前提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中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根 据著作权法原理,著作权本来并不延伸到最终用户对侵权作品的 使用,即所有作品的最终用户使用侵权作品本来都不构成侵权。 所以,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本来也不构成侵权。(3)在最 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上,法律保护水平的“第一台阶”并 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TRIPS协议就 属于“第一台阶”。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 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是“第二台阶”。如区分是营利性使用 还是非营利性使用,是商业目的使用还是非商业目的使用等。“第 三台阶”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 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使用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 就构成侵权。(4)坚决反对在中国实行“第三台阶”即超世界水平 的保护。(5)根据当时有效的第一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追究 最终用户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论战另一方的主要观点是:(1)软件性质特殊,容易被复制, 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应与其他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 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延伸到最终用户,对软件最 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禁止。(2)软件最终用户在使用 软件时,往往伴随着复制行为,这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所以,将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著作权法》有必要作出 调整,规范软件最终用户的行为。(3)第一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已经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了规定,已经达到了“第三台阶”。

    微软诉亚都案在当年年底有了结果。1999年12月,法院从 诉讼程序的角度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微软公司对北京亚都科技 集团的起诉。法院没有就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构 成侵权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作出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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