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知识产权所押融资现状
从2006年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取得了很大的 发展,出现了新的金融产品,同时也不断地进行着理论创新和实践 突破。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暴露出 了许多问题。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走到今天是喜忧 参半。“对银行来说,该类融资利率较高,回款及时,坏账率低;对 企业来说,通过该类融资获得了资金,企业可以得到发展。”北京连 城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杨松堂如是说。然而,“从担保融资活动总 体情况来看,我国仍属于以不动产抵押为主、动产质押为辅的传统 担保阶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还远未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物权法》实施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 法律体系日臻成熟,虽然有些问题值得商榷,但是基本上为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扫除了实体法障碍。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r知识产权的质押客体为“可以 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 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 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 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是我国在质押融资实践中进行操作的法律依据。很多地方 政府或者商业银行据此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操作规 范。从现有资料来看,可设质的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少量的 著作权。《物权法》为了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规定了不得擅自许可 或转让出质客体,但是由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这类知识产权的特 殊性,随着时间的流逝,其价值往往趋向于贬损,在保护期限届满 后,还会进入公有领域,无法再产生财产收益。即使是理论上可以 无限期续展的商标权,也可能因为某些事件的影响而减低商客体 价值。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倾向于鼓励已质押知识产权的流转和 使用,只要相应地规定保护质权人利益的措施即可。
从政策层面来看,政府、金融部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已 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社会各方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和利用。2009年3月下旬,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2009年初,银监会提出了 银行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其中包括进一步加大对中小 企业的支持力度。从今年开始,银监会将尝试允许企业以专有知 识技术、许可专利以及版权等来做质押,帮助小企业获得融资,以 弥补担保和抵押品的不足」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大,从中 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性文件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 鼓励和指导。客观地讲,在制度和政策层面,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的条件已经具备。
从金融机构来看,近些年,国内一些地区的银行已经开展了知 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以知识产权作为抵押 的小企业贷款“展业通”业务,截至2008年8月末,授信企业37 家,共计发放贷款近4亿元。为了控制风险,规定了该贷款仅限于 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包括投资证券、期 货、房地产项目开发等;额度一般在1 000万元以内,贷款期一般 为1年。虽然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 浮10%以上,但申请和审批速度较快,非常适合中小企业。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通过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向浦东生产力促 进中心提供4 000万元的担保专项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大为2 倍杠杆的贷款额度,由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发放贷款。浦东生产力 促进中心为降低担保风险,要求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业主信用 作反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采用组合担 保的模式,即利用知识产权与实体资产共同作为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物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专利权质押担保比例 最高为40%),对于其余部分仍须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和南京长城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参与 下,南京银行推出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控制贷款风险主要依靠技术产权交易所对企业的了解 和筛选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