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的思路
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的海峡两岸商标法的差异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而由于这种差异而引起的商标纠纷必将继续困扰着海峡两岸的经济和贸易往来,所以,在现有状态下如何加强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目前由于受所掌握的资料及实证调查的限制,尚未有具体的构想,但有如下思路:
(一)基于现有经贸环境,继续深入保护商标权
在现有条件下,海峡两岸应尽量互相加强对对方工商业经营者在自己所辖范围内注册的商标权的保护②。近年来,台商纷纷在大陆投资设厂或推销产品,但由于不了解大陆商标法的有关内容,使得其商标得不到有效保护③,从而影响到台商的商标权权益。而大陆工商业经营者的商标权在台湾被人侵犯时,如何有效获得保护或救济亦经常发生问题。因而,在现有条件下,商会作为民间的互益性组织,在解决会员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设法通过商会加强对海峡两岸工商业者在自己所辖范围内的商标权的保护,以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二)以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为基础,构建和完善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的特别法
这方面,可借鉴欧洲共同体的双轨制体制,即在大陆和台湾有各自独立、各具特色的商标法制的同时,又本着求同存异、放宽限制、有助促进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的观念,制定两岸相互保护商标权的特殊规则。海峡两岸的有关机构依据这些特殊规则,进行商标权保护的事务性商谈,例如:通过放宽法令限制,使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商标权保护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进入对方所辖区域执业或提起诉讼;就商标权保护的纯事务性事项,达成海峡两岸共同遵守的规则,同时免去海峡两岸民间组织所签订的那种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尴尬。当然,这种商标权保护的特别规则是暂时的,到了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两岸商标保护的特别法,最终再建立两岸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保护商标权。
(三)加强两岸商标权保护的信息交流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信息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在社会生产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世界各国、各类市场主体所追逐,并正以日益扩大的作用推动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因此,信息的掌握和利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与市场紧密联系的一部法律,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也是法律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部门之一,并因此成为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最常修改的法律之一。而基于海陕两岸的现实情况,信息交流极不顺畅,使得海峡两岸互不了解对方的商标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光是一般民众无法透彻了解,就是专业人员①的认识也存在混乱的地方,其结果也就是不能有效保护商标权。所以,应当建立并不断加强两岸商标权保护的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交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加强海峡两岸官方机构的交流。参照政府职责透明等管理经验,将实际运作情形、法律及制度等公开,使海峡两岸能互相交流、相互参考,从而使双方能及时了解对方商标权保护的最新情况。
.加强海峡两岸学术教育机构的交流。尽管海峡两岸学术教育机构的交流一直持续不断,但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使得有关研究仅限于“圈内人”。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相关交流,且交流的信息应向民众普及。
.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利用互联网络,加强海峡两岸的相关交流,使民众可以通过网络较为便利、快捷地得到海峡两岸商标权各方面的信息。
(四)建立海峡两岸商标权争议仲裁机制
由于仲裁制度自身的特点,同时也由于商标权争议不那么具有技术性,特别适合以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这就需要海峡两岸放宽限制,互相接纳对方认可的仲裁人员,相互合作,完成对两岸商标权的保护与纷争的解决。而在目前无法一步到位设立相关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商会仲裁的作用。目前,我国商会并不拥有纠纷仲裁权,所以商会在会员之间所作的仲裁从性质上来讲仍然属于民间调解,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在西方中世纪的商人法中,还是在我国近代商会法中,仲裁会员纠纷都是商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应当赋予商会仲裁权,使其能够发挥仲裁民商事纠纷的作用。当然,商会的仲裁权不应仅限于对会员的仲裁,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而成为合同指向的纠纷解决方式①。而且,赋予商会在商标权纠纷上的仲裁权,有利于尽快解决目前海峡两岸的商标权纠纷,减少权利人的损失,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促进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为今后条件成熟时统一立法和建立相关仲裁机构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