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参考了美国和欧洲反垄断法的一些做法,但是采用的确 定市场垄断的标准和方法要比欧美的简单①。该法第55条规定: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 行为,适用本法。”对于开展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实践,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至今中国反垄断法还没有一个全面、 系统、详细的实施细则或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实践有指导意义 的操作指南,更不用说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反垄断法语境下 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和知识产权取得两个方面的区别规定了。在行 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层面上,我们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而对 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问题进入司法层面的解决而言,我国更是 几无所见。因此,就外资并购中知识产权取得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的研究而言,除了学习美国的行政立法和执法分析思路以外,对美 国法院以SCMCorp. v. Xerox Corp.一案为开端的相关的司法 审查方式和先例的研究和学习也是相当必要的。由于篇幅所限, 这个问题可以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当然,作为两个相互冲突又 相互协调的制度,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在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 值得提出的是,除了从反垄断法上规制知识垄断行为以外,国际上 还长期存在着一种从根本上质疑、限制甚至是挑战知识产权制度 本身赋予权利人的法定经济利益垄断权的声音①,这在我们进行 相关研究时理解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的法定垄断权的正当 性,是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