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本质
知识产权是一个表面上明确具体但实质上模糊神秘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究竟什么样的智慧成果才能具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格?理论上通常用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知识产权三性来确认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版权事件强调对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的保护;专利和商业秘密实践强调对技术作品的保护;商标和反垄断实践强调对独立的商业活动方面的保护。版权与专利最大的不同在于“创新性”要求上。这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一段可能毫无任何价值的表达也能获得权利?而商标中则不要求创新性价值,而仅在于一种标识,真正保护的是商标背后的商品,但实际上很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也获得权利,那又是保护什么呢?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权。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曾指出:“财产是有权控制稀少的或者预期会稀少的自然资源,归自己使用或者是给别人使用,如果别人付出代价。可是,财产的权利是政府或其他机构的集体活动,给予一个人一种专享的权利,可以不让别人使用那种预期稀少、对于专用会造成冲突的东西。”①
由此看来,知识产权实际上保护的是知识产品背后的创造精神,保护这些具有创造精神的人能够通过从其所获得有限的专有权中获利的刺激而不断产生新的创新,葆有社会强大、持续的创造力,推动社会不断地进步和实现物质文化的繁荣。从这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政策。
另外,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存性。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其产生、内容、期限、救济与维持等都是由国家公权直接授予和作用的,其规范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其存在和流转无时无刻不需以公权力为后盾来维持。权利人离开公权力就不可能实现对其权利的享有、利用和控制。因此,知识产权法中包含着大量的行政以及刑事等公法规范,这与一般民商法是绝对不同的。